三、報名材料
現場確認時,報名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身份證件遺失的,可以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報名。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士兵證報名的,均須進行現場人像采集。
持護照報名的,除提交護照外,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按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證件。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復印件。
畢業證書遺失的,須按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補辦《畢業證明書》,持補辦的《畢業證明書》報名。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全部合格的人員,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部單科合格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市級以上自學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畢業證明或者主考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主考學校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報名。考試結束,成績合格人員應當在審核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期限截止前提交畢業證書,不能在規定期限提交畢業證書的,視為不符合規定的報名條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須提交居民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復印件;報名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5、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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