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民法科目總體而言變動不是很大,但考生應特別注意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新法內容,復習時學習并掌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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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內容 | 變化內容(2020年) | 變化內容(2021年) |
第一編 總則 | 第一章 | 【新增】“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 |
“民事權利客體 人格利益” | 【修改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 ||
第二章 | “監護人的設立” | 【修改為】“監護的設立” | |
第三章 | “意思機構” | 【修改為】“權力機構” | |
第四章 |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 | 【修改為】“民事法律行為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效果” | |
第二編 物權 | 第七章 | 【新增】“物權變動模式” | |
第十章 | “第一節 抵押權” | 【修改為】“第一節 擔保物權概述 ” | |
“第二節 質權” | 【修改為】“第二節 抵押權” | ||
“第三節 留置權” | 【修改為】“第三節 質權” 【刪除】“權利質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 ||
第三編 合同 | 第十三章 第一節 合同的特殊訂立方式 | 【新增】“確認書 電子商務合同” | |
第十四章 第一節 合同的特殊訂立方式 | 【新增】“電子合同的履行 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的履行” | ||
第十六章 第一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修改為】第一節拆分為兩節, 【刪除】“合同轉讓的概念” 【新增】“合同變更的效力 新增債務加入” | ||
第十六章 第二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刪除】“后合同義務” “債務履行”【修改為】 “清償” “合同的解除”【修改為】“合同解除” “債務抵銷”【修改為】“抵銷” | ||
第十七章 第一節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 【刪除】“與有過失” | ||
第七編 侵權責任 | 第三十五章 第九節 污染環境和生態破壞責任 | 【新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形式” 【刪除】“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污染環境和生態破壞的懲罰性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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