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商法科目知識點變動不大,大多對一些表述性的詞語進行修改,考生需了解和理解新增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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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內容 | 變化內容(2020年) | 變化內容(2021年) |
第一章 公司法 | 第二節 公司的設立 | 【刪除】公司登記與營業登記 登記機關 登記的程序 登記的效力 | |
第三節 公司的股東與股東權利 | “股東的義務(股東的一般義務 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 | 【修改為】:“股東的義務(股東的共同義務 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 | |
第五節 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度 |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法對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收益分配順序 股東利潤的分配)” | 【修改為】:“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收益分配順序 股東利潤的分配)” | |
第七節 公司的變更、合并與分立 | 【刪除】(對公司主體資格的影響 公司分立后債權債權的承擔 分立后公司的連帶責任) | ||
第十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 | 【刪除】對董事、經理和監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 【刪除】股份發行的條件 新股發行的條件與程序 股票的形式 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刪除】上市公司由股東大會決議的特別事項 | 收購本公司股份【修改為】股份回購 | |
第二章 合伙企業法 | 第二節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與程序 | 合伙協議(【刪除】合伙協議的形式 合伙協議的生效) | |
第三節 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與損益分配 | 合伙財產的性質(區分以所有權出資和以使用權出資 合伙財產的按份共有性質) | 【修改為】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 |
合伙財產的管理、使用及處分 | 【修改為】合伙企業財產份額 | ||
第四節 普通合伙事務的執行 | 合伙事務的決議(【刪除】決議程序 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決議事項) | ||
第六節 普通合伙的入伙與退伙 | 入伙的后果(【刪除】入伙人的權利 入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規則 入伙協議關于債務承擔的對內與對外效力) | ||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 第四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時的解散” | 【修改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
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 | 第七節 重整程序 | “對出資人和管理層的權利限制” | 【修改為】“出資人和管理層的限制” |
第十一節 特殊規定 | 【刪除】職工債權的特殊清償安排 國有企業破產的特殊規定 | ||
第六章 票據法 | 第三節 票據抗辯與補救 | 票據的喪失與補救(【刪除】掛失止付的條件、程序與后果 公示催告的適用 票據喪失時的訴訟補救) | |
第九章 海商法 | 第七節 海難救助 | “擔保的提供與救助款項的先行支付” | 【修改為】“救助款項的擔保與先行支付” |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 (2008年5月...法釋[2014]2號) | 【新增】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批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法釋[2020]18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 (2013年7月...法釋[2013]22號) | 【新增】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批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法釋[2020]18號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 【新增】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批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法釋[2020]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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