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二:債權人將虛構的債權轉讓,應如何處理?
(善意保理人優先保護)
——來源233網校陳飛老師
(一)立法
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三條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二)條文解析
1、立法原因
在一些案件中,作為保理合同標的的應收賬款債權,屬于虛構債權。即,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貿易合同,虛構應收賬款債權,并以該虛構的債權為標的,向保理商轉讓,以獲得保理商的付款。
對于這樣的現象,應如何認識,應如何處理?
民法典(草案)第 763 條,即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2、本條理解
本條具有很強的實務性,法考命題很容易。依據本條規定,具體理解如下。
如果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全部或部分應收賬款,并且將該虛構的應收賬款債權作為保理合同的標的,轉讓給保理人的,將產生以下效果:
第一,保理人可以主張保理合同有效。 第二,對保理人而言,虛構的債權有效。
①保理人有權以該虛構的債權額度,向該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清償。(虛債當真)
②必須是保理人明知虛構事實時,虛構應收賬款的債務任才能拒絕向保理人清償。
③保理人是否明知虛構應收賬款,由應收賬款的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④即使保理人因為有重大過失而沒有知道該應收賬款是虛構的,債務人對保理人仍負清償義務。
這個細節有點難度,具體解釋如下:
例如 1
小帆公司將與甲銀行訂立保理合同,小帆公司希望將自己對小德公司的 800 萬貨款債權轉讓給甲銀行。但事實上,這 800 萬債權,有一部分是虛構而成。
甲銀行派自己的員工小斌,到小德公司的倉庫作盡職調查,查看小帆公司與小德公司之間的交易是否真實,小帆公司對小德公司的供貨是否真實,800萬元的債權是否真實。
小斌在清點倉庫存貨的時候,沒太注意,就草草作出結論,認為合同真實,供貨真實, 債權真實。小德公司也在債權確認書上蓋章,確認小帆公司對自己有 800萬元的應收賬款債權。
但實際上,小帆公司對小德公司的供貨,僅值 300萬元,小帆公司展示給甲銀行的自己與小德公司之間的供貨合同,是小帆公司變造而成。
之后,小帆公司與甲銀行順利訂立了保理合同,小帆公司將該虛假的 800 萬元應收賬款轉讓給甲銀行,甲銀行向小帆公司支付保理融資款 600 萬元。
之后,甲銀行向小德公司主張 800萬元債務的清償,遭到小德公司的拒絕。請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分析】
依據民法典(草案)第 763 條規定,小德公司應向甲銀行清償 800 萬元。
本案中,甲銀行的工作人員小斌雖然有過失,甚至是重大過失,但甲銀行并不明知應收賬款是虛構的,因此,債務人小德公司對甲銀行負 800萬元的清償義務。
3、本條案例模型
針對本條,可以下述案例模型予以具體理解。
案例 2:
甲乙兩公司虛構買賣合同,虛構甲公司為出賣人,乙公司為買受人,虛構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買賣合同項下應收賬款債權 1000萬元。甲公司與保理商丙公司約定,甲公司將該 1000萬元的債權以 800 萬元的對價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不知情,予以受讓。
之后,該 1000萬元債權所顯示的清償期屆滿。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張清償。乙公司提出抗辯,認為該債權屬于虛構債權,其不應負清償義務。
請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圖表 1:虛構債權并訂立保理合同法律關系示意圖
【分析】
本案處理思路,具體如下:
由于丙公司不知道甲乙兩公司虛構買賣合同,并虛構 1000萬元債權,因此,丙公司有
權依上述規定向債務人乙公司主張清償該 1000萬元債務。即,乙公司有義務向丙清償該 1000
萬元債務。
(三)本條規定的延伸結論
實際上,本條仍有一些問題并未規定。但對案件處理有很大影響,本文予以扼要闡明。
1、善意保理人有權撤銷保理合同
如果保理人在善意不知情的情形下,與虛構應收賬款的債權人訂立保理合同的,該保理合同可以理解為,虛構債權人在訂立合同時欺詐,騙取保理人資金。因此,有如下結論:(民法總則第 148條)
(1)保理人有權以訂立合同時受到欺詐為由,撤銷該保理合同。
(2)合同一經撤銷,保理人有權請求虛構債權人將獲得的資金及利息予以返還。(保 理人與虛構債權人互負返還義務)
2、如果善意保理人選擇債務人清償的,后續處理方案如下
如果善意保理人不選擇撤銷該保理合同,而是選擇依民法典(草案)的本條規定,向債務人追償的,則有如下后續結論:
(1)虛構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應當依虛構的金額,向保理人清償該債務。(虛債當真)
(2)虛構債務人向保理人清償該虛構金額之后,有權依其與虛構應收賬款債權人的內部約定,或者依不當得利,向虛構的債權人追償。
3、保理人為惡意時的處理方案
如果保理人在惡意知情的情形下,與虛構應收賬款的債權人訂立保理合同的,該保理合同可以理解為,雙方通謀的虛偽表示。(民法總則第 146條)
其法律效果如下:
(1)當事人的保理合同,可以通過解釋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定性為借款合同。
(2)虛構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可以理解為擔保人。
案件依貸款及擔保案件處理即可。
(四)、相關參考法條
民法總則第146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54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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