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三:通知債務人,形成明保理
——來源于233網校陳飛老師
保理合同雖然涉及債權讓與,但與一般的債權讓與仍有區別。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條就對保理中債權讓與的生效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規定在法考客觀卷中考查的概率可能不會太高,在法考主觀卷中卻有較大的考查空間,并且在司法實踐中,有重要的意義。
(一)立法規定
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條【保理人的通知權】 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讓與中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債務人明知該債權轉讓給受讓人的除外。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規范解讀
根據以上立法,可以得出以下具體結論。
1、債權人,保理人均可以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1)保理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原則上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已經移轉給保理人。【民法典(草案)第546條】
(2)同時,保理人也有權通知債務人,債權已經移轉給保理人。【民法典(草案)第764條】
2、通知債務人,才能對抗債務人。
(1)無論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是保理人通知債務人,只有通知債務人之后,債權讓與才對債務人生效,才能對抗債務人。
(2)所謂對抗債務人,是指受讓人,保理人才能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否則,不行。【民法典(草案)第546條】
3、未通知債務人的,不影響保理合同(讓與協議)的效力(有效)。
如果只有債權讓與協議或者保理合同,但沒有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協議和保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即,仍然有效。
4、保理人行使通知權時的顯名義務。
保理人通知債務人的,保理人應當表明自己的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憑證包括,生效的保理合同,保理人的營業執照等。
(三)擴展理解
1、理解明保理與暗保理
讓與債權,并且通知債務人的,是明保理。
讓與債權,但不通知債務人的,是暗保理。
在暗保理中,保理人難以與買家(債務人)進行接觸,因此,保理人對于交易的真實性難以有效核查。因為,交易記錄、基礎合同、發貨憑證、驗收憑證等文件,均主要依賴于賣家提供。
2、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效力
(1)結論:債權轉讓登記不能產生法定的對抗債務人的效力。
第一,應收賬款轉讓,即使在一些系統中進行了債權轉讓登記,也不能發生法定的對抗效力。即,債權轉讓登記,并不發生強制性的對抗效力,并不能發生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
第二,保理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登記,但可以對抗沒有登記以及登記在后的保理人。
(2)說明。
我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商務部,建立了一些信用體系信息化平臺,以便于當事人查詢有關動產債權的權利狀況。如果當事人僅僅在上述平臺進行了債權轉讓的變更登記,而沒有就債權轉讓實際通知債務人,該債權轉讓仍然不能對抗債務人。
3、僅僅通知回款賬戶變更,并不是明保理
(1)保理人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應當明確記載,保理業務項下的應收賬款已經實際發生轉讓,轉讓給保理人。
(2)如果保理人沒有這種明確的表述,只是通知債務人回款賬戶變更,變更為保理人的賬戶,這并不能視為完成了通知債務人的行為。因此,債權讓與,不能產生對抗債務人的效力。
4、應收賬款讓與通知的具體內容
(1)對于具體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中應當包括,應收賬款債務人,應收賬款金額,應收賬款到期日,以及支付方式等全部要件。
(2)對于概括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上述應收賬款的細節信息可能無法完全知道,只要就能夠知道的具體內容通知債務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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