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
牧民朱某在自家草場上放牛時,偶然發現了一塊重達17噸的隕石。他喜不自禁,當成珍貴的寶貝保管了25年。
后來,當地政府發現了這塊隕石,向朱某支付了兩萬元的看護費后,將其搬到市區進行保護。
朱某不甘,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政府歸還隕石。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起訴,朱某于是又提出申訴。
隨后,省高院將此案發回中院進行重審。
聰明的小伙伴們,你們認為這塊“天外之客”應該屬于誰呢?
本篇,我們就帶大家探索一下隕石在我國民法上的歸屬,一起來看看吧~
二、知識精講
庭審中,本案的焦點在于“原告的訴求合不合理,被告應不應該將隕石歸還給原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地下的礦藏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換言之,如果你撿到一塊黃金,這塊黃金自然屬于國家的,有法可依。
但是,如果是天上的隕石,從它掉下來的那一刻起,就存在一個歸發現人所有還是歸國家所有的問題。
一種觀點是歸發現人所有。
根據《物權法》第109條與第114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發現埋藏物、隱藏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但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它們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曾經都是有主物,有權利人。而天降隕石是上天的恩賜,屬于無主之物,沒有權利人,所以并不適用遺失物、漂流物等物的規定。
另一種觀點是歸國家所有。
因為隕石是一種稀缺的自然資源,具有豐富的科研價值,十分寶貴,在國家手里更能物盡其用。
然而,物權法有一條重要的原則叫物權法定原則。根據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物權的四項基本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是法定的,不能說歸國有就國有。
那么,對于隕石我國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物權法》第46條:礦藏、水流、海域歸國家所有。隕石自然與水流、海域無關。
但,隕石屬于礦藏嗎?
再看看《礦產資源法》第2條對礦藏的定義: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隕石從天而降,自然會降落在地表上。
然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條中又明確指出: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隕石當然與地質作用有天壤之別,又排除了適用。
所以隕石就不歸國家所有了嗎?
繼續翻開《物權法》的第48條,其中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隕石雖然與“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相差較遠,但又屬于自然資源。這樣似乎得出了隕石歸國家所有的結論,卻有點牽強。
一塊從天而降的隕石,掀起了我國民法的軒然大波,反映了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然而法律尚不完善,隕石卻已經降臨。該怎么處理呢?
還是要回溯到民法的基本原則——公民權利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
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時候,隕石自然歸發現人所有。如果國家想要進行科研工作,則需要與老百姓協商購買,不同意的,應通過征收征用的方式并予以補償。
目前,我國民法典正在如火如荼的修訂中。小伙伴們,點此加入民法學習,填補這些法律缺失,為法治事業作出貢獻吧,也許在我國的法制史上,你也能留下光輝璀璨的一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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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題解
某地因地理位置得天獨厚經常有隕石掉落,當地人多以隕石買賣為業且收入頗豐。一天,一塊隕石從天而降,落入乙家的菜地里。鄰居甲看到后將其撿到。關于隕石的歸屬,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歸甲所有
B.歸乙所有
C.歸甲、乙共同共有
D.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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