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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模擬試題

來源:國家司法考試培訓網 2009年3月26日
三、不定項選擇題 
1.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依法為其指定了辯護人,但是被告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 
B.被告人無權拒絕人民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 
c.人民法院應當先審查,被告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 
D.人民法院準許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2.犯罪嫌疑人何某,女,56歲,某縣某鄉農民。2000年5月間因裝神弄鬼、哄騙錢財被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拘留,但是拘留后公安機關發現何某患有嚴重的肺氣腫病,經醫院檢查病情屬實,需要馬上隔離治療。公安機關決定對其進行取保候審,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何某的侄子劉某,兩年前被人民法院判處剝奪政治權利3年,可以做何某的保證人,發現何某未經執行機關批準會見他人,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 
B.何某的丈夫孫某,沒有固定工作,以在村里撿破爛為生,可以做何某的保證人,負有監督何某遵守規定的義務 
c.何某的表哥鐘某,3年前因盜竊罪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并在當地監獄服刑了1年,可以做何某的保證人,發現何某未經執行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 
D.何某的表弟張某,在一場車禍中被撞傷,導致雙目失明,可以做何某的保證人,負有繳納保證金的義務 
3.甲乙丙三人共同搶劫王某,檢察機關對甲乙提起公訴,對未成年人丙作了不起訴處理。現王某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 
(1)王某作為該搶劫案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的是: 
A.在犯罪過程中損壞的筆記本電腦 
B.王某在搏斗過程中受傷所支付的醫療費 
c.王某在養傷期間的工資損失 
D.王某在附帶民事訴訟結束后,可以另行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關于本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應將甲和乙作為共同被告 
B.應將甲、乙、丙作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將甲和乙作為被告,也可以將甲、乙、丙作為被告 
D.由于丙是未成年人,不具有賠償能力,因此不能作為被告 
4.某地接連發生多起入室盜竊案,犯罪分子都是針對雙職工的家庭作案。作案時間大部分是選擇上午的9點到11點之間,而且作案的手法也基本相同,均是用特制的工具將防盜門撬開行竊。這給當地生活的居民造成了極大的恐慌。當地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后,迅速組織警力展開調查。經過對受害人的大量走訪和多次的實地勘察,公安機關最后將目標鎖定在本市無業青年周某身上,發現周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后經證人指認確認犯罪嫌疑人正是周某,于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逮捕周某,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了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公安機關于是對周某依法逮捕,并在對案件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1)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審查的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移送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盜竊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周某所為,則人民檢察院: 
A.可以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B.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c.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D.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起訴 
(2)假設案件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則對案件的下列處理中正確的是: 
A.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B.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c.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D.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5.李某以張某毆打自己造成輕傷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并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某賠償自己的醫藥費2000元。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在一審宣判后,自訴人李某提出上訴。在本案的第二審程序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司法考試) 
A.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張某和李某也可以自行和解 
B.經法院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一審判決視為自動撤銷 
c.經法院調解結案的,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 
D.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 
(2)如果一審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提出了上訴,則在第二審過程中,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如果李某增加了訴訟請求,在二審時法院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 
B.如果李某增加了訴訟請求,在二審時法院不能進行調解,應告知其另行起訴 
c.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張某就民事部分提出反訴,則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就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 
D.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張某就民事部分提出反訴,則二審法院不能進行調解,告知其另行起訴 
(3)在二審過程中,如果張某對李某就刑事部分提出反訴,要求追究李某打傷自己的刑事責任。對此,二審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A.將張某的反訴與原自訴案件合并審理,一并處理 
B.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張某另行起訴 
c.不進行調解,應當告知張某另行起訴 
D.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4)如果李某只對第一審的附帶民事判決提出上訴,則下列關于對附帶民事判決上訴期限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宣判的,應該按照刑事部分上訴期限進行確定 
B.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宣判的,也應該按照民事部分上訴期限進行確定 
c.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規定的期限執行 
D.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規定的期限執行 

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及解析】 c。按照《刑訴解釋》第15條的規定,有管轄爭議的兩個法院分別是萊陽市人民法院、菜西市人民法院,他們的共同上級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答案及解析】 c。A選項中被告人有罪供述雖然與以前供述不一致,但是,以前的供述可能是非法獲取的,而現在的供述是自愿的,因此這種有罪供述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3.【答案及解析】 D。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故A選項表述錯誤;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拘傳的決定主體和執行主體都應當是人民檢察院,BC選項表述錯誤。 
4.【答案及解析】 A。參見《高檢規則》第273條的規定。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及解析】 ACD。參見《刑法》第234條第1款的規定。甲逃跑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并未立案偵查,人民法院未受理案件,被害人也未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因此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的規定。從1994年至2000年,其間經過了6年,超過了5年的追訴時效。 
2.【答案及解析】 ABD。參見《刑訴解釋》第14條第1款規定。 
3.【答案及解析】 BC。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Q條規定,B選項陳某組織武裝叛亂案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A選項張某玩忽職守案不屬于第(1)、(3)類案件,玩忽職守案也不屬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而c選項錢某構成的故意殺人罪屬于此類。D項屬于岳某系中國人,他對外國人實施搶奪,構成搶奪罪,不屬于第(3)類“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因此,也不應當入選。 
4.【答案及解析】 BC。本題主要考查人民法院對級別管轄的處理問題。參見《刑訴解釋》第4條規定。
5.【答案及解析】 CD。參見《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劉某的盜竊行為發生在火車上,但銷贓在丙地,丙地是犯罪行為的結果地,根據《刑法》的規定,也屬于犯罪地,故鐵路運輸法院和丙縣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6.【答案及解析】 BCD。本題考查回避的法定理由。參見《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 
7.【答案及解析】 ABC。根據《刑訴解釋》第29條規定,被告人孫某要求公訴人回避的理由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的情形,故應當當庭駁回。對于法庭的駁回決定不得申請復議,所以,C選項不正確,D選項的說法正確。 
8.【答案及解析】 ABcD。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活動中的補充偵查制度。參見《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六機關規定》第27條規定。D選項中的情況,《刑訴解釋》第159條已作出了明確規定。 
9.【答案及解析】 cD。對于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除了被害人之外,公安機關也可以起到制約作用。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 
10.【答案及解析】 AD。本題考查普通程序簡易審的特點。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 
三、不定項選擇題 
1.【答案及解析】 cD。參見《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39條規定。本題所給案情中的被告人屬于《刑訴解釋》第3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其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時,人民法院應當先審查理由,而且在準許后,還應當要求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另行為其指定辯護人。 
2.【答案及解析】 c。本題考查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義務以及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參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 
3.(1)【答案及解析】 ABC。筆記本電腦以及支付的醫藥費屬于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而王某的工資損失則屬于必然遭受的損失。附帶民事訴訟不賠償精神損失。而且,王某也不能在附帶民事訴訟結束后,另行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答案及解析】 c。A項顯然是錯誤的,不能因為丙不被起訴而免除了賠償責任,其作為共同致害人也應當負有一定的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具有相當大的處分權,既可以將甲和乙作為被告,也可以將甲、乙、丙作為被告。因此,選項B錯誤,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原因在于,對于附帶事訴訟而言,只要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就可以作被告,不能因為丙沒有賠償能力而賦予其不被起訴的特權。 
4-(1)【答案及解析】 BC。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高檢規則》第262條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本題中并不是這種情形,所以A選項錯誤。 
(2)【答案及解析】 D。本題考查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的作出。參見《高檢規則》第286條的規定。 
5.(1)【答案及解析】 ABD。參見《刑訴解釋》第263條規定。 
(2)【答案及解析】 AC。參見《刑訴解釋》第266條規定。 
(3)【答案及解析】 ABD。參見《刑訴解釋》第265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4)【答案及解析】 AD。參見《刑訴解釋》第24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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