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具有下列哪些情況不構成共同犯罪?
A.某甲沒有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但因言行不慎而起到了教唆某乙實施犯罪的作用
B.某乙未實施某甲所教唆的犯罪,卻實施了其他的犯罪
C.某乙實施了某甲所教唆的犯罪而未遂
D.被教唆者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正確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刑法》第25條、第29條。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題干可知A項中某甲無教唆的故意,B項中某乙實施的不是被教唆的罪,D項中被教唆者不符合犯罪在主體上的要求,故結合法條可知A、B、D項都不能構成共同犯罪。而C項中某乙的行為雖然是犯罪未遂,但不妨礙某乙和某甲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并不必然要求犯罪既遂。
本題考查的是在有教唆的情形下,如何認定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同時也考查了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的重點之一,其包含的內容也比較復雜,幾乎每年都有此類試題出現,考生應當認真理解。
(1)教唆犯的罪名認定。要重點明確沒有獨立的教唆罪,而應根據所教唆的具體犯罪內容定性,如教唆他人盜竊的應定盜竊罪,教唆他人強奸的應定強奸罪。
(2)教唆犯的刑事責任的確定。首先,確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還是從犯);其次,考慮從重或從寬處罰的因素。如果教唆的對象是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未遂)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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