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工于某,一日晚發現某單位大院的一輛桑塔納汽車車門未鎖,就借著夜色將此車開出大院,駛到其情敵劉某每天上夜班必經的一小胡同口,將騎車上夜班的劉某撞死,然后急忙駕車逃離現場,因奔逃心切,不慎將一帶小孩過馬的女人撞倒在地,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當夜于某又將此車開回原地,尚未被人發現。于某的行為構成:
A.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B.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罪,兩罪并罰
C.盜竊罪、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三罪并罰
D.故意殺人罪與交通肇事罪,應從一罪重處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題中,于某撞死劉某的行為當屬故意殺人罪,至于開走別人的汽車的目的是為了故意殺人,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只定其故意殺人罪,而不再定盜竊罪,后因奔逃心切撞倒他人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故構成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故B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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