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德國人)在中國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訴到人民法院,下列選項中有關做法中正確的有:
A.如果某甲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B.如果某甲不懂漢語,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C.審理此案,人民法院認為是涉外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
D.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對某甲限制出境
【正確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刑訴解釋》第37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此可知A項的說法是正確的。《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依上述法條可知,C項中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故C項的說法是錯誤的;而B、D項中的做法都是正確的,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B、D項。本題主要考查的是涉外刑事案件中的有關刑事訴訟程序問題。此題設計得比較成功,雖然考點較生僻,但仍不失為好題。其結合了刑事訴訟中的相關問題加以考查,對考生而言需要學會靈活掌握和運用。《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的是不公開審理的法定情形。公開審理刑事案件是刑事訴訟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本條就是法律的例外規定,這些法定情形包括:(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這一類案件是《刑訴解釋》第121條的規定,適用條件是經當事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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