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案情,做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16.某市汽修廠系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市交通局的下屬單位。2002年,經市交通局黨委研究決定,任命蔣培麗為汽修廠廠長。2004年年底,汽修廠搬遷,原廠址計劃與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建職工宿舍樓和商業住宅樓。山東某房地產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張某與汽修廠簽訂了合作開發合同,約定汽修廠出地皮,該房地產集團公司出資金,共同開發一期住宅樓。2005年2月,蔣培麗打電話給張某,稱其弟想在該一期住宅樓購買房子,要求在價格上給予優惠。雙方以10.4萬元的價格簽訂買賣合同,對方收到蔣培麗繳納的購房款5萬元。但是,在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市房管局認為該住房的出售價格過低,不給辦理,于是雙方簽訂了一份價值42萬元的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并于2005年8月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經某房地產評估交易有限公司鑒定,該套住宅價值29.3萬元。試分析本案例中蔣培麗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正確答案:
蔣培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我國《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蔣培麗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其在合作開發房地產的過程中,要求本案中的房地產集團公司為其弟提供低價住宅,實質上屬于利用職務便利索要財物。
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不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可構成受賄罪。且索取的財物是否為被告人自己占有,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蔣培麗支付5萬元的購房款用以掩蓋索賄行為,其受賄的數額應當是房屋當時的實際價值與其實際支付價款之間的差額,即24.3萬元。因其索賄,應當從重處罰。
五、論述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試題所提供的材料,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理論進行分析和論述。論述題要求觀點明確、說理充分、語言流暢、邏輯嚴謹、表述準確。
17.2005年6月至2006年,高某在蘇州市地方稅務局第四稅務所二手房交易市場征收組工作期間,利用負責受理、審核二手房的交易資料,核定應納稅款等職務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幫助他人修改相關的房產交易資料,違規為賣房人辦理免征、減征稅款的手續,致使國家稅款損失達人民幣144萬余元。其中,高某與房屋中介人員丁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國家稅款損失達人民幣45萬余元。高某從中收受客戶所送賄賂款人民幣45500元。
試論高某和丁某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是何罪及如何處罰,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高某有收受他人賄賂、授意他人修改或者自己幫助他人修改相關房產交易資料、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等數個犯罪行為,不但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損害了國家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屬于有兩個犯意、實施兩個犯罪行為,侵害兩個犯罪客體之情形,符合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兩個犯罪構成要件,且兩罪之間不成立法條競合關系。而稅務人員與納稅人相互勾結,共同實施偷稅行為,情節嚴重的,以偷稅共犯論處,從重處罰。我們認為,如果稅收工作人員與納稅主體相勾結,幫助其實現偷稅目的,如出主意或幫助納稅主體在帳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而后故意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可構成偷稅罪的共犯,而不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因為后者是一個不作為犯罪。
本案中,高的行為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前期的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修改納稅申報材料,然后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另一部分是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對明知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材料,仍故意不征、少征應征稅款。高某的行為特征符合偷稅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理論,高某的行為同時觸犯偷稅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按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也應當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這樣也符合罪責刑相適合的基本原則。
本案中,高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兩罪,而不是法條競合或者牽連關系。第一,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它主要評價的是權錢交易行為,而不是權力本身的行使情況。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從中可以看出,"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司法實踐中已并非一定要認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就本案而言,高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款,承諾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就已構成受賄罪;之后,高某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其行為又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第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中的徇私并不能涵蓋受賄罪的全部內容?!度珖ㄔ簩徖斫洕缸锇讣ぷ髯剷o要》雖然將"徇私"理解為"徇個人私情、私利",但從"個人私情"和"私利"的并列關系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言,此處的"私利"應理解為沒有達到追究受賄罪程度的小額賄賂。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了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立案標準,如果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也應予立案,此規定也印證了此種觀點。從邏輯關系上看,如果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徇私包含收受數額較大的賄賂內容在內,則完全可以以受賄罪立案,而不必做出此種補充規定。第三,《刑法》第399條是法律的特別規定,不能認為對刑法第九章瀆職罪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又構成其他犯罪,就社會危害性而言要比為他人謀取合法利益大,如果在處罰上均不加區別,不能彰顯刑法總則規定的罪責刑相適合的基本原則。第四,根據犯罪構成理論,行為人有兩個犯意、實施兩個犯罪行為.侵害的也是兩個犯罪客體,符合兩個犯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兩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在《關于被告人受賄后徇私舞弊為服刑罪犯減刑、假釋的行為應定一罪還是數罪的研究意見》中對受賄后徇私舞弊為服刑犯減刑、假釋的行為,認為應構成兩罪,并實行兩罪并罰,對本案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因此,高某受賄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應當認定為兩罪,實行兩罪并罰。
而共同犯罪是刑法總則規定的特殊犯罪形態,其指導并適用于刑法分則規定的每一種故意犯罪。當非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國家稅款時,應根據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作出認定和處理,刑法分則對貪污、挪用作出的相應規定是一種注意規定,而非特別規定。本案中,高某的行為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丁某雖不具有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但她是利用了高曉云的職務便利實施了犯罪行為,可以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共犯。作為從犯。,丁某可以根據主犯所觸犯的罪名予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