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jù)案情,做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16.被告人高某原系某派出所所長。有一天,高某的朋友徐某知道派出所缺錢,主動對高某說:"我有個主意,不如找人過來開店,找?guī)讉€小姐賣淫,你們派出所抓嫖客不就可以罰款創(chuàng)收了嗎?"高某默許了徐某的主意,并開始做此勾當。自1999年5月至8月的3個月里,派出所靠抓嫖客罰款高達8萬多元。
問高某行為是否為罪,應當定何罪?
正確答案:
這是一起相當?shù)湫偷臑E用職權罪。因為,查處"黃賭毒",是公安機關的職權范圍內的事,從形式上看,派出所抓賣淫嫖娼人,正是執(zhí)行職務,但是,本案從實質上看,卻是濫用權力干著損害公安機關聲譽,妨害公安機關正常活動的犯罪勾當。
濫用職權行為的方式中很重要的一種是,擅自妄為。行為人不正當?shù)匦惺棺约郝殑辗秶鷥鹊臋嗔Γ瑢τ嘘P事項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決定或處理。國家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管理各項國家事務的權力,同時也必然要求他們必須正當?shù)匦惺棺约郝殑辗秶詢鹊臋嗔Γ唧w地說,就是要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問題的合法性。但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卻反其道而行之,明知在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條件,不應當批準、決定或者予以辦理,卻故意作出批準、決定或者予以辦理。例如,工商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明知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而仍然予以批準或者登記;土地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土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茶毒,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可見,上述類型的濫用職權行為具有以下特點:其一,形式上的合法性,即行為人處理的事項的性質,都是本人職權范圍內有權處理的事項;其二,實質的非法性,即行為的處理結果實際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五、
論述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jù)試題所提供的材料,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理論進行分析和論述。論述題要求觀點明確、說理充分、語言流暢、邏輯嚴謹、表述準確。
17.被告人丁某是稽查大隊隊長,其被指派到某地檢查濫伐林木現(xiàn)象。經稽查,已知該地的濫伐林木情況已經涉嫌構成濫伐林木罪,應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但在該當?shù)仡I導的說情下,丁某擅自承諾將案情修改,以行政處罰結案。之后,丁某修改了自己的稽查記錄,然后向自己的上級部門匯報。如何評價丁某的行為?
正確答案:
本罪對"應當移交而不移交的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案件,要求的僅僅是進行實體上的判斷,而并未要求必須對此作出有罪的生效判決為前提。根據(jù)《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只能由行政機關按照已發(fā)現(xiàn)的違法事實所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jié)、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等實力規(guī)范進行預斷,如果涉嫌構成犯罪,該行政執(zhí)法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就負有移送的義務,如徇私舞弊不履行該義務的,即應當承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責任。在刑法理論中,犯罪動機一段不是必備的犯罪構成要件,但當刑法分則為了合理劃定犯罪圈對之作明文規(guī)定時,特定的動機就成為該罪的構成要件了。1996年《關于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工作人員……為了貪圖錢財……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88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所謂的下列行為,是指枉法追訴或裁判行為,不包括徇私行為。關于徇私的內容,一般表現(xiàn)為行為人為貪圖錢財,袒護親友,泄憤報復等。本人中的丁某是在領導的說情之下而為的,因而具備徇私的主觀動機。徇私舞弊與徇私枉法的區(qū)別:第一,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行政執(zhí)法人員,后者的主體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當然對于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要考慮其實際的職責。如果是一般行政執(zhí)法,則屬于行政人員。如果負有偵查的職責,則是司法工作人員。第二,行為方式不同。前者只能是不作為,即應當移交而不移交。后者沒有特殊限制。第三,前者是情節(jié)犯,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才能成立犯罪。后者沒有相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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