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為一家知名的家具銷售企業,甲公司為一家實木家具制造企業,甲公司授權乙公司以乙公司自己的名義按約定的價格對外代理出售某一批次的實木家具。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合同之后,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該批家具出售給對此不知情的丙公司。后由于實木家具市場價格下跌,丙公司不愿履行合同。對此,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 )
A. 乙公司應當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的存在
B. 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只能選擇介入合同
C. 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可以行使乙公司對丙公司的權利
D. 若丙公司在訂立合同之時如果知道甲公司的存在就不會訂立合同,那么甲公司無權行使乙公司對丙公司的權利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本題涉及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根據《合同法》第403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此外,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權,仍然由受托人處理因第三人違約而產生的問題。由此可知,選項ACD正確,B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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