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訴訟權利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所必需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公民 | 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終止。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訴訟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終止。 |
/ 02 /
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可以親自實施訴訟行為,并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
公民
| 有訴訟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無訴訟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
法人和其他組織 | 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
/ 03 /
當事人適格
當事人適格是指對于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
原則 | 本案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 |
例外
| 1.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等。 |
2.在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或組織。 | |
3.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 |
注意事項:
1.訴訟權利能力是作為抽象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它與具體的訴訟無關。通常取決于有無民事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是作為具體的訴訟的當事人的資格,是針對具體的訴訟而言的;對于當事人適合與否,只能將當事人與具體的訴訟聯系起來,看當事人與特定的訴訟標的有無直接聯系。
2.有訴訟權利能力不一定是適格當事人。而適格當事人一定有訴訟權利能力。
/ 04 /
當事人變更
當事人變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原訴訟的當事人依法被變更或變動為新的當事人的一種訴訟現象。
自然人死亡 | 由繼承人繼承其訴訟權利義務。但若該民事權利義務具有人身性,則不發生當事人變更,直接導致訴訟終結。 |
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 | 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訴訟權利義務。 |
注意事項:
1.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由原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2.當事人變更后,由受讓人作為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而不是重新開始訴訟程序。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 05 /
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分為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
/ 06 /
代表人訴訟
代表人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而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
起訴時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 訴訟標的 | 可以同一,也可以同種類。 |
代表人確定方式 | 1.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或者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 | |
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 訴訟標的 | 只能同種類。 |
代表人確定方式 | 推選→協商(由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指定(由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2.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
注意事項:
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法院的生效判決不僅對已經登記的權利人有拘束力,而且對未參加登記又在訴訟時效期間另行起訴的權利人有預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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