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下列哪些犯罪行為應實行屬地管轄原則?
A.外國人乘坐外國民航飛機進入中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
B.中國人乘坐外國船舶,當船舶行駛牙公海上時實施犯罪行為
C.外國人乘坐中國民航飛機進入法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
D.中國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國實施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答案:AC 解析:根據《刑法》第6條規定的屬地管轄原則,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除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我國刑法。這里的中國領域包括我國的領土(D選項中的“外國”不符合)、領空(A選項符合)、領海(B選項中的“公海”不符合),還包括懸掛我國國旗的航空器(C選項符合)和船舶。
57.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
A.犯罪的預備階段
B.犯罪的實行階段
C.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D.犯罪行為已經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答案:ABCD
解析: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即犯罪的預備階段(A選項符合)、實行階段(B選項符合),包括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或者行為已經完畢(C和D選項符合)。
58.下列哪些人可以成為非法經營同類企業罪的犯罪主體?
A.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經理
B.固有公司的董事
C.國有企業的經理
D.國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答案:BC 解析:題目中的罪名錯誤,應該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根據《刑法》第165條的規定,構成此罪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不包含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經理和國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59.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關于刑法對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錯誤的?
A.對于正在進行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沒有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能稱為正當防衛
B.“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僅說明其前面列舉的搶劫、強奸、綁架必須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說明只要列舉之外的暴力犯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應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C.由于特殊正當防衛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這種犯罪一旦著手實行便會造成嚴重后果,所以,應當允許防衛時間適當提前,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處于預備階段時,也應允許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D.由于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可以殺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結束后,當場殺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屬于特殊正當防衛
答案:ACD
解析:特殊防衛權只是賦予防衛人可以使用更大的防衛強度的權利,并不要求防衛一定要出現傷亡結果,因此A選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與搶劫、強奸犯罪的暴力相當的針對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B選項的說法正確。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之一種,與普遍的正當防衛一樣,必須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時間條件一一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所以C和D選項中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看作正當防衛的說法是錯誤的。
60.關于盜竊罪的認定,下列結論哪些是正確的?
A.甲因飲酒過量醉臥街頭。乙向圍觀群眾聲稱甲系其好友,將甲扶于無人之處,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離去。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甲與乙在火車上相識,下車后同到一飯館就餐。乙殷勤勸酒,將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離去。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C.甲去一餐館吃晚飯,時值該餐館打烊,服務員已下班離去,只有老板乙在清帳理財。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無奈親自下廚準備飯菜。甲趁機將廚房門反鎖,致乙欲出不能,只能從遞菜窗口眼看著甲打開柜臺抽屜拿走一千余元離去。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D.甲在街頭出售報紙時發現乙與一攤主因買東西發生糾紛,其攜帶的箱子(內有貴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該箱子悄悄溜走。乙發現后緊追不舍。為擺脫乙的追趕,甲將手中剩余的幾張報紙卷成一團扔向乙,擊中乙臉,乙受驚嚇幾乎滑倒。隨之又追終于抓住甲。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答案:AD
解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司財物數額較大(依據司法解釋,為500元以上)的行為,是盜竊行為。A選項中乙趁甲酒醉而竊取身上財物符合盜竊罪特征。乙對周圍群眾的謊言只是為自己的盜竊行為創造條件,不是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B選項中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動將被害人灌醉,然后劫取錢財的,屬于以暴力、威脅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能力的方式實施的搶劫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在于客觀上行為人通過主動的行為促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能力。C選項中甲采取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方式使被害人無法反抗,從而當場獲取財物,構成搶劫罪。D選項中甲實施了盜竊行為,在被追捕的過程中為逃避抓捕而使用輕微暴力的,不能轉化為搶劫罪。《刑法》第269條的“暴力”與第263條的“暴力”應該是相當的,都必須是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甲的行為仍應定盜竊罪。
61.下列哪些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一罪?
A.甲將仇人殺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現金
B.甲持刀攔路行搶,故意將受害人殺死后取走其財物
C.甲在搶劫過程中,為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取走其財物
D.甲實行搶劫罪后,為防止受害人報案,將其殺死
答案:BC
解析:A項,先因為仇恨而將人殺死,構成故意殺人罪又另起犯意取走死者隨身財物的,構成盜竊罪(有人認為定侵占罪);實行數罪并罰。B項,持刀搶劫,使用致死暴力劫取財物的,殺人行為屬于搶劫罪客觀方面的暴力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只以搶劫罪論處。C項殺人暴力是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與B選項相同,只定搶劫罪。D項在搶劫罪既遂后,為了滅口,另起犯意沒將被害人殺死的,成立獨立的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
62.甲系某市國有博物館的館長。某日,市政府領導帶某國博物館代表團來參觀。甲當即決定將本館收藏的一件戰國時期的青銅奔馬贈送給市政府,作為新落成的市政府辦公大樓的裝飾;同時,將一件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贈送給該外國博物館代表團。另外,甲還偷偷將本館的一件珍貴文物據為己有。甲的行為構成:
A.貪污罪
B.私贈文物藏品罪
C.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
D.盜竊珍貴文物罪
答案:AC
解析:甲將國家文物贈送給市政府的行為,不符合私贈文物藏品罪對行為對象一一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刑法》第327條)——的要求,不構成此罪,如果甲的行為引起嚴重后果,可能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甲將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贈送給外國人的,觸犯《刑法》第325條,構成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甲利用自己是館長身份,有管理文物的便利,將本館國有文物據為己有,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最終答案為甲構成貪污罪和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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