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甲舉槍射擊乙,但因沒有瞄準而擊中丙,致丙死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行為屬于打擊錯誤
B.甲的行為屬于同一犯罪構成內的事實認識錯誤
C.甲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罪
D.甲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C
解析:甲屬于刑法上的打擊錯誤,即想殺死乙卻殺死了丙,所以A項正確。一般認為,打擊錯誤屬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所以B項正確。甲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個殺人的打擊行為,導致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一故意,一行為,一結果,完全符合一個既遂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犯罪構成內的事實認識錯誤,并不阻卻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所以C正確,D錯誤。
53.甲、乙、丙共謀犯罪。某日,三人攔截了丁,對丁使用暴力,然后強行搶走丁的錢包,但錢包內只有少量現金,并有一張銀行借記卡。于是甲將丁的借記卡搶走,乙、丙逼迫丁說出密碼。丁說出密碼后,三人帶著丁去附近的自動取款機上取錢。取錢時發現密碼不對,三人又對丁進行毆打,丁為避免遭受更嚴重的傷害,說出了正確的密碼,三人取出現金5000元。對甲、乙、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搶劫(未遂)罪與信用卡詐騙罪
B.搶劫(未遂)罪與盜竊罪
C.搶劫(未遂)罪與敲詐勒索罪
D.搶劫(既遂)罪與盜竊罪
答案:ABCD
解析:本題中,甲、乙、丙三人對丁使用暴力,然后強行搶走丁錢包內的銀行借記卡,并以暴力逼取正確密碼最終獲得現金5000元錢,在這一搶劫過程中,雖然有場所的轉移(三人帶丁去附近的自動取款機取錢),但是這個場所的變化,是整個搶劫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使用暴力”和“取得財物”看似有物理意義空間上的錯位,但并不影響刑法對其“當場”屬性的評價。縱觀整個犯罪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兩個當場”:即“當場使用暴力”和“當場取得財物”,故應構成搶劫罪(既遂)一罪。根據《刑法》第19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甲、乙、丙三人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和盜竊罪,所以本題四個選項都錯,皆應選。
本題要特別注意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在一般情況下,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從而達到強行劫取財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現為兩個“當場”,即“當場使用暴力”和“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一般表現為通過要挾和威脅的方法強行取得財物,“威脅”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現為當場實施暴力,其取得財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
54.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乙二人合謀搶劫出租車,準備兇器和繩索后攔住一輛出租車,謊稱去郊區某地。出租車行駛到檢查站,檢查人員見甲、乙二人神色慌張便進一步檢查,在檢查時甲、乙意圖逃離出租車被抓獲。甲、乙二人的行為構成搶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潛入某銀行儲蓄所行竊,正在撬保險柜時,聽到窗外有響動,以為有人來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離。甲的行為構成盜竊(未遂)罪
C.甲意圖殺害乙,經過跟蹤,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線。某日,甲準備了兇器,來到乙必經的路口等候。在乙經過的時間快要到時,甲因口渴到旁邊的小賣部買飲料,待甲返回時,乙因提前下班已經過了路口。甲等了一陣兒不見乙經過,就準備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兇器暴露被抓獲。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D.甲意圖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賄10萬元并與他人通奸的所謂犯罪事實,寫了一封匿名信給檢察院反貪局。檢察機關經初查發現根本不存在受賄事實,對乙未追究刑事責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圖未能得逞。甲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未遂)罪
答案:ACD
解析: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重要區別在于是否著手實施了犯罪。根據刑法的一般理論,“著手實施犯罪”的“著手”,就是開始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行為的一剎那,一般認為,在奔赴犯罪途中,尾隨、跟蹤被害人或者理伏守候被害人,都屬于未著手實施犯罪。故本題中的A、C選項都屬于未著手實施犯罪的犯罪預備情形。而B項中甲正在撬保險柜,已經著手實施盜竊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應為盜竊(未遂)罪;B項正確;D項中,誣告陷害屬于行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處分為必要,故甲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既遂)罪。故本題應選ACD.
55.下列關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管制、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C.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D.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答案:AC
解析:根據《刑法》第41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第44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l日折抵刑期l日。故A項正確。第47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故B項不正確。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故C項正確。第58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不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故D項錯誤。
【注】司法部公布參考答案為BC
56.下列哪些行為不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防衛過程中一棒將乙打倒,致乙腦部跌在一塊石頭上而死亡。法院認為甲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應以防衛過當追究刑事責任
B.甲對乙進行非法拘禁,在拘禁過程中,因長時間捆綁,致乙呼吸不暢窒息死亡
C.甲因對女兒乙的戀愛對象丙不滿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對此十分不滿,并偷偷與丙登記結婚,甲獲知后對乙進行打罵,逼其離婚。乙、丙不從,遂相約自殺而亡
D.甲結婚以后,對丈夫與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滿,采取凍餓等方式進行虐待,后又發展到打罵,致乙多處傷口腐爛,乙因末能及時救治而不幸身亡
答案:BCD
解析:A項中,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對于防衛過當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罪名。一般情況下,致人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傷的,定過失重傷罪。對防衛過當一般按過失犯罪處理,法律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選項A屬于防衛過當,防衛致人死亡,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故A不應選。B項中,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因為拘禁的方法不當而致人死亡,是結果加量犯。這種情況仍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故B應當選。C項中,甲對女兒乙的打罵與乙、丙的自殺行為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甲無罪。故C項應選。D項觸犯了《刑法》第260條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系故意犯罪。故D應當選。正確答案為BCD.
57.對下列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奸罪?
A.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B.甲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的
D.組織賣淫的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迫使其賣淫的
答案:AD
解析:A項中,根據《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三)項的規定,奸淫被拐賣的婦女是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情節,故A應選;D項中,根據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四)項,強奸后迫使賣淫是組織賣淫罪的加重情節,故D也應當選。B項,《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C項,《刑法》第300條第3款規定,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BC均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故AD為應選答案。
58.甲到銀行自動取款機提款后,忘了將借記卡退出便匆忙離開。該銀行工作人員乙對自動取款機進行檢查時,發現了甲未退出的借記卡,便從該卡中取出5000元,并將卡中剩余的3萬元轉入自己的借記卡。對乙的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乙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C.甲乙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D.乙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答案:BCD
解析:根據題意,甲取款后未將信用卡退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誰發現,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夠獲取甲賬上的錢款,乙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恰好發現了上述事實,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竊取甲賬上的錢款。所以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而不定職務侵占罪。
注意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別,盜竊是將他人所占有的財物變為自己所有,而侵占就是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變成自己所有的財物,故B項錯誤。注意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一是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而職務侵占罪是特珠主體。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才能構成;二是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對物的所有權,而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不包括私人財產所有權;三是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盜竊罪則沒有這些要求。故C項錯誤,應選。關于D項,根據《刑法》第196條第4款,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故D項錯誤,應選。注意在本題中,該銀行工作人員乙對自動取款機進行檢查時,發現了甲未退出的借記卡,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發現未退出的借記卡完全有條件可以歸還給丟失者,不能認定為“拾得”,故乙的行為不是“冒用”而是“盜竊”,不應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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