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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試刑法學歷年真題解析——多項選擇題

來源:233網校 2013年1月24日

64.甲找到某國有企業出納乙稱自己公司生意困難,讓乙想辦法提供點資金,并許諾給乙好處。乙便找機會從公司賬戶中拿出15萬借給甲。甲從中拿了2萬元給乙。之后,甲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逮捕,乙害怕受牽連,攜帶100萬元公款潛逃。關于乙的全部犯罪行為,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挪用公款罪與受賄罪,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B.應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論處,實行數罪并罰

C.應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論處,實行數罪并罰

D.應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論處,實行數罪并罰

答案:ABC

解析:選項A錯,因受賄而挪用公款構成數罪的,數罪并罰。選項B錯,乙是國企出納,屬于從事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侵占單位財產的,不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選項C錯,漏掉了受賄罪。

65.下列哪些行為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A.國家工作人員甲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收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

B.乙受國家機關的委托經營某小型國有企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該國有企業的資產轉移到個人名下

C.國家工作人員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能退還

D.國家工作人員丁利用職務之便,將依法扣押的陳某私人所有的汽車據為己有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39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條、第383條的(貪污罪)規定定罪處罰。因此,A項正確。

第382條第2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因此,B項正確。

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是挪用公款的結果加重犯。因此,C項錯誤。

第91條第2款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因此,D項正確。

(2007年)

51.關于刑事管轄權,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在國外教唆陳某到中國境內實施綁架行為,中國司法機關對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轄權

B.隸屬于中國某邊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長途汽車在從中國進入E國境內之后,因爭搶座位,F國的湯姆一怒之下殺死了G國的杰瑞。對湯姆的殺人行為不適用中國刑法

C.中國法院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轄權時,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D.外國人丁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該罪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適用中國刑法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犯罪行為包括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共同犯罪的部分行為。犯罪結果包括實際發生的結果、可能發生的結果(預備、未遂的場合)、共同犯罪的部分結果。A項中甲的教唆行為盡管在國外,但是最終可能發生的犯罪結果是在中國境內的,所以中國的司法機關有管轄權,所以A項是正確的。《刑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可見這是不包括國際列車或者長途汽車的,所以盡管B項所說的情形發生在我國的長途汽車中,也不適用中國刑法。所以B是正確的。《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故此對于C項中的情形要適用中國刑法。所以C是錯誤的。《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D項的表述是“也可能不適用中國刑法”,這里請考生注意對《刑法》第8條的記憶,如果丁對中國公民的犯罪行為在犯罪地是不受處罰的,那么就不適用中國刑法,所以D的說法是正確的。綜上,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BD.

52.梁某與好友強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強某醉酒后,錢包從褲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見錢包里有5000元現金就將其隱匿。強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錢包之事被發現,托辭拒絕。強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發現時已凍死。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梁某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梁某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C.梁某對強某的死亡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D.梁某對強某的死亡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答案:AD

解析:盜竊罪是指將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變成自己所有、自己占有。侵占罪是指將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變成自己所有。二者區分的關鍵在于財物為誰所占有。本案中,強某的錢包雖然掉到地上,但因為仍在強某的實力控制范圍之內,因此仍屬于強某在占有。梁某將強某所有并占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變成自己所有并占有,屬于盜竊。因此,A項正確,B項錯誤。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人有作為義務;行為人有能力履行作為義務;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義務造成危害后果。本題中,首先,梁某雖然和強某一起喝酒,但是喝酒行為并不會產生被凍死的危險,因此不屬于“先前行為引起危險”,梁某也不具有作為義務。其次,梁某沒有送強某回家的行為與強某被凍死沒有因果關系。因此,梁某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C項錯誤,D項正確。

53.周某為搶劫財物在某昏暗場所將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經過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應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順利地將王某錢包拿走。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高某與周某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構成搶劫罪,高某構成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答案:AC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本案中,周某與高某事先沒有通謀,高某只是在周某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加入進來的,屬于承繼的共犯。周某先實施搶劫罪中的暴力行為,后高某以共同搶劫的意思提供幫助行為,構成承繼的共同搶劫犯罪。故A項是正確的,B項是錯誤的。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所以主犯又分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兩種,本案中,周某在搶劫中起主要作用,故周某是搶劫罪的主犯。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高后在本案中只是輔助了周某的搶劫行為,因此是從犯。所以C和D是正確的。

54.劉某基于殺害潘某的意思將潘某勒昏,誤以為其已死亡,為毀滅證據而將潘某扔下懸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從懸崖墜落致死。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劉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B.劉某在本案中存在打擊錯誤

C.劉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D.劉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實際上危害結果是他的第二個行為造成的,這就是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所以A是正確的。在刑法理論上一般將錯誤分為法律錯誤與事實錯誤,打擊錯誤是事實錯誤的一種。所謂打擊錯誤,也稱打擊失誤、行為偏差、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于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對象與其本欲侵害的對象不一致。打擊錯誤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對象實施了侵害行為。2、實際侵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一致。3、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不希望而且也沒有放任自己的行為對第三者(實際侵害對象)造成危害。本案中劉某基于殺害潘某的故意對潘某本人實行打擊行為,所以劉某并不存在打擊錯誤,所以B是正確的。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罪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在客觀上實行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導致被害人的死亡。本案中,劉某有殺害潘某的故意,并且實行了殺害潘某的行為,造成潘某的死亡,所以劉某構成故意殺人既遂。所以D是正確而的,C是錯誤的。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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