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關于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犯罪關系的論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酒后駕車撞死一行人,下車觀察時,發現死者是其情敵劉某,甲早已預謀將劉某殺死。甲的行為應為故意殺人罪,而不能定為交通肇事罪
B. 乙明知車輛的安全裝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員王某駕駛該車輛運輸貨物;王某明知車輛有缺陷,仍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導致1人死亡。乙與王某均構成交通肇事罪
C. 丙在施工場地卸貨倒車時,不慎將一裝卸工人軋死。丙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 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駕車行駛時,因疲勞過度將車駛出高速公路,將行人常某撞死。對丁的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A項中甲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因此,A項說法錯誤。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因此,B項中的乙與王某都成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成立的要件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C項中,丙并沒有在公共的交通運輸路上,只是在工地作業,因此,不滿足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而成立重大責任事故罪。
丁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疲勞駕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撞死常某的重大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
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騙丙說:“我是乙的新任秘書,乙上班時好象忘了帶提包,讓我來取。”丙信以為真,甲從丙手中得到提包(價值3300元)后逃走。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盜竊罪的直接正犯
B.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C.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D.詐騙罪的直接正犯
答案:ABC
解析: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騙的方式騙取丙數額較大的錢財成立詐騙罪的直接正犯。因此,ABC項說法錯誤。
60.關于假釋與數罪并罰的相關問題,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犯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執行5年后假釋,在假釋考驗期滿后,發現甲在強奸罪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搶劫罪沒有得到處理。因此,應該撤銷對甲的假釋,依照數罪并罰原則進行處理
B.乙犯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被減刑2年,如果乙實際服刑6年以上,可以假釋
C.丙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滿釋放后4年內又犯聚眾斗毆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在執行4年后,丙可以假釋
D.丁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執行3年后假釋,在假釋考驗期滿后,發現丁在考驗期內犯有盜竊罪,應當撤銷丁的假釋,根據先減后并原則數罪并罰
答案:D【司法部給出的答案是ABCD】
解析:第86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只要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無論在考驗期內發現還是考驗期滿后發現的,都要撤銷假釋,依照先減后并的方式進行數罪并罰。如果是在宣告判決前有漏罪的情況,在考驗期內發現的,撤銷假釋,依照先并后減的方式數罪并罰,如果在考驗期滿后才發現的,則不再撤銷假釋了。因此,A項說法錯誤,D項說法正確。
第81條第2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因此,B項說法錯誤。
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貪污罪與聚眾斗毆罪都是故意性犯罪,因此,丙成立累犯。根據第81條第2款的規定累犯不能適用假釋。因此,C項說法錯誤。
提示:本題司法部給出的答案是ABCD,經過上述分析,網校認為嚴格的說本題的正確答案只有D項。
61.甲、乙、丙共謀要“狠狠教訓一下”他們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門外望風,乙、丙進屋打丁。但當時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誤把體貌特征和丁極為相似的田某當作是丁進行毆打,遭到田某強烈抵抗和辱罵,二人分別舉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頭部猛擊,將其當場打死。關于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甲、乙、丙構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殺人罪
C.甲不需要對丁的死亡后果負責
D.甲成立故意傷害罪
答案:AD
解析:甲乙丙有共同傷害丁的意思聯絡,且實施了共同的行為。因此,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A項說法正確。
甲乙丙僅在故意傷害的范圍內有共同的犯意,成立共犯,在實施傷害行為時,由于甲在外望風,沒有參與實行行為,甲對殺人行為沒有犯意,因此,對故意殺人行為不負刑事責任。B項說法錯誤。
甲雖然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但是應該對死亡后果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因此,C項說法錯誤,D項說法正確。
62.甲系某股份制電力公司所屬某供電所抄表組抄表員。在一次抄表時,甲與某金屬加工廠承包人乙合謀少記載該加工廠用電量,并將電表上的數字回撥,使加工廠少交3萬元電費。事后甲從乙處索取好處費1萬元。關于甲的行為觸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貪污罪
B.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C.盜竊罪
D.詐騙罪
答案:BC
解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甲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乙謀取利益,收受乙財物1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63.甲、乙經共謀后到丙的住所對其實施了強奸,事后,甲趁丙不注意之機,將丙的錢包拿走。第二天,甲發現丙的錢包里有一張已經中了5萬元的彩票,即兌了獎。就甲拿走被害人錢包和私自兌獎的行為而言,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和乙成立盜竊罪的共同犯罪
B.甲單獨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C.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D.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和詐騙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答案:BC
解析:乙與甲在盜竊上沒有意思聯絡,不是共犯;甲在強奸婦女后,偷拿被害婦女的財物,單獨構成盜竊罪。《審理搶劫、搶奪刑案的意見》:“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可見“甲趁丙不注意之機,將丙的錢包拿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而后“私自兌獎的行為”是盜竊的后續(銷贓、兌現贓物價值)行為,不另定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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