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
《若干解釋》
第五十條 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來源:考試大
(二)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
(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二)采取相應的補救、補償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決案件中,書面認可原告與第三人達成的和解。
[法條分析與真題示范]
1、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
(1)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且申請撤訴的,只要法院準許,訴訟就此終結。
(2)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但也沒有對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繼續審理原行為,但判決種類會變化:如果經審查認為原行為違法的,因其已經被被告廢氣,所以法院應作出確認違法判決,如果經審查認為原行為合法的,應作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而不能作出維持判決。
(3)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對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法院應審理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原告對原行為不申請撤訴,對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也不服的,法院對這兩個具體行政行為應進行合并審理。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4)原告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被告在訴訟中履行法定職責的,如原告撤訴,法院同意則訴訟終結;如果原告不撤訴,法院應繼續審理被告的不作為。但判決種類也要發生變化。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是違法的,此時因被告在訴訟中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能再作出履行判決,而只能作出確認違法判決;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不作為是合法的,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真題示范:
(2005-2-48)某市某區公安局認定施某有嫖娼行為,對其處以拘留15天,罰款3000元。施某不服申請復議,市公安局維持了原處理決定。趙某提起行政訴訟。在第一審程序中,原處罰機關認定趙某有介紹嫖娼行為,將原處罰決定變更為罰款1000元。趙某對改變后的處罰決定仍不服,下列說法正確的是:D
A. 法院應繼續審理原處罰決定
B. 法院應審理改變后的處罰決定
C. 審理原處罰決定還是改變后的處罰決定由法院決定
D. 原告對原處罰決定不申請撤訴的,法院應當對原處罰決定作出相應判決
2、最高法院07年關于撤訴問題的規定中第三條、第四條成為近年考察熱點。
真題示范: 來源:考試大
(2009-2-99)下列情況屬于或可以視為行政訴訟中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是:
A.被訴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改為罰款500元
B.被訴土地局更正被訴處罰決定中不影響決定性質和內容的文字錯誤
C.被訴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復原告的請求,在二審期間作出書面答復
D.縣政府針對甲乙兩村土地使用權爭議作出的處理決定被訴后,甲乙兩村達成和解,縣政府書面予以認可
3、實踐中,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往往是原告撤訴的主要原因,正因如此,這兩個問題也常常結合起來考察,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并非撤訴就可以完成,還必須經過法院的同意;如果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并不同意撤訴,法院還是要尊重原告的意愿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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