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行政法主體的概念
一、行政法主體的涵義 采集者退散
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系的參加人——組織和個人。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國家公務員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
二、行政法主體與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且是行政法主體中最重要的一種。
三、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采集者退散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兩個概念的關系極為密切。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一種,且是行政主體中最重要的一種。在行政主體中,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社會公權力組織只占較小的比重,國家基本的、主要的行政職權都是由行政機關行使的。以至于在很多情況下,人們將“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的代名詞。
但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間有重要區別。首先,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一方當事人的總稱,而行政機關只是行政法律關系中具體當事人的稱謂。其次,行政主體主要是一種行政法學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學為研究行政法律關系而對關系參加人進行抽象而創制的政法英杰概念;而行政機關主要是一個具體法律概念。再次,行政機關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并不屬于行政主體。
第二節 行政法主體與行政組織法
一、行政法主體與行政組織法 來源:考試大
二、行政組織法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二)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及結構
(三)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
(四)國家行政機關設立、變更、撤銷的程序
(五)國家行政機關的基本活動原則和制度
三、行政組織法的體系
本章思考題:
1、簡述行政機關與行政主體的關系。
2、簡述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的關系。
3、簡述行政組織法的主要內容。
4、試論我國行政主體與法國行政主體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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