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以及法院決定參照的規章具體運用于各種行政案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包括對行政處罰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的活動。包括適用訴訟法、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規則】
1、法律、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是行政審判的依據。在由法律、法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是人民法院直接適用的根據人民法院無權拒絕適用。但是必須從法律規范整體結構上的規定來審查,而不能單從某一法律規范的規定來簡單判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2、規章的參照適用。有條件地適用。
3、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起輔助作用人民法院在適用其他規范性文件,也同樣享有對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權。
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行政訴訟法律沖突】
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發現對同意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并且作出不同的規定,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將導致不同的裁判結果的情形。適用規則
1、層級沖突適用規則。不同層次法律規范產生沖突一般屬違法沖突,按照法律優先原則高層次法律規范優于低層次法律規范。但高層級法律規范授權低層級法律規范作出與高層級法律規范不同的規定除外。
2、平級沖突適用規則。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效力等級相同,人民法院認為他們之間不一致,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3、特別沖突使用規則。同一效力層級上,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如果普通法高層級,特別法低層級,特別法的規定未經過高層級法律的授權,特別規定屬于無效,人民法院仍應適用普通法。
4、新法優于舊法。新法生效后發生的事件適用新法,新法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適用舊法,新法明確規定有溯及力的除外。
5、人際沖突適用規則。不同民族、種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個人適用就該民族、種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個體作出特別規定的法律規范。
6、區際沖突適用規則。發生于港澳臺地區的行政案件,適用在港澳臺地區施行的法律規范。發生于中國內地的行政案件,則適用當地實行的法律規范。還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來解決。
【WTO規則的適用問題】
1、原則上WTO規則不能在我國行政訴訟中直接適用其僅具有間接適用力。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規則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規則作為裁判依據,而必須依據經過轉化的國內法受理和審判有關行政訴訟案件,即我國是在遵守WTO協定的前提下,通過修訂現行國內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來實施WTO規則的。人民法院審理涉及WTO規則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條文存在兩種以上的合理解釋時,應遵循同一解釋規則,即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人民法院應當選擇WTO規則有關規定相一致的解釋。
2、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承諾的時限內不能到位時,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援引WTO規則,WTO規則在行政訴訟中具有直接適用力。即WTO規則無法及時轉化為國內法時,其在行政訴訟中可以直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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