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撤訴后,甲公司能否依據雙方在傳真中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 本案中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是否超出仲裁條款約定的范圍?
3、 乙公司可以以何種理由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來源:考試大
4、 在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而乙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司法考試民訴論述題答案:
1、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而乙公司則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參見>第61條第1款的規定。
2、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撤訴后,甲公司不能依據雙方在傳真中達成中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爭議發生后在傳真中的達成的仲裁協議是仲裁的有效形式。應當認為此時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但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說明其改變了原有的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意思表示。此時交公司可以拒默示模式的形成了一個新的何意從而使原有的仲裁協議失去了效力。因此,在 乙公司起訴后雙方之間的協議不再存在,及時乙公司從人民法院撤訴后,甲公司依然不能依據雙方在傳真中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3、本案中仲裁委員會裁決做出了仲裁條款約定的范圍。本案雙方在司法考試仲裁條款中約定仲裁事項限于對貨物質量發生爭議。甲公司據此申請仲裁,則仲裁裁決的范圍不應超出對貨物質量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認定貨物不合格,乙公司應當賠償甲公司的 損失同時裁決解除合同,雙方不再履行。其內容顯然已經超出由于貨物質量而產生的糾紛。
4、乙公司可以以本案中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超出了仲裁條款約定的范圍為理由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由于本案中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超出了仲裁條款約定的范圍,乙公司根據上述條款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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