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條 船舶轉讓時,受讓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及時主張權利,消滅該船舶附有的船舶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受讓人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應當向轉讓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來源:www.examda.com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請書、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船舶的名稱、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事實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條 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請書以及有關文件后,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裁定。
受讓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第一百二十四條 海事法院在準予申請的裁定生效后,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在催告期間主張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在海事法院辦理登記;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第一百二十六條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屆滿,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的,海事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該轉讓船舶不附有船舶優先權。判決內容應當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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