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原則,也稱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都是這一原則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合法行政原則,其內容包括:(1)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機關違反法律作出的規定和決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不積極執行和實施法律規定的義務,就將構成不作為違法。(2)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即“無法律無行政”。沒有法律根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否則,就將構成行政違法。
考點二:派出行政機關
派出行政機關,簡稱派出機關,是指一級政府派出的行政機關,相當于一級政府。只包括三種:(1)地區行署,是省、自治區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領導縣政府。(2)區公所,是縣、自治縣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設立的,領導鄉政府。(3)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經上一級政府批準設立的,指導居民委員會。
考點三:地方行政機關
地方行政機關,是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由人大產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地方行政機關,有普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和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三種。(1)普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按照行政區劃由各級人民代表機關產生的地方行政機關。包括省、市、縣、鄉四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機關產生的地方行政機關,即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沒有大的差別。(3)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是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產生的特別行政區的政府系統。這不屬于行政法考查的內容。
考點四:公務員的辭退
辭退是因為公務員擔任公職存在缺陷,國家單方面解除公務員與機關之間公職關系的制度。辭退的條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但是,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不得辭退。
考點五: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存在。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志健全且具有行為能力。(2)在內容上,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送達。
考點六: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假定合法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1)確定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具有不可變更力,即不再爭議、不得更改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非由法定機關經過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改變。(2)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機關和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3)執行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機關有權采取國家強制力,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考點七: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
(1)有確鑿的事實證據。(2)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適用法律不能取決于行政官員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須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實條件作為適用法律的根據。(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法定程序賦予行政方法和形式以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如聽證程序。這里要區分嚴重違反程序和一般的程序瑕疵。具體行政行為表達中的明顯疏忽,如細微的書寫錯誤、計算錯誤等,不具有違法性,但如果給公民帶來損害,行政機關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4)沒有超越職權。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授予的權限以內活動。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主要由行政組織法和授權法規定。(5)沒有濫用職權。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時,不只是機械和簡單地按照有關法律和有關條款辦事,而且還要執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常見的濫用職權,如行政處罰的畸輕畸重、不公平對待、不正當考慮等。
考點八:行政許可的撤銷
一、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發現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可以撤銷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二、應當撤銷。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三、撤銷的例外。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考點九:申請人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違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嫉闹饕莾煞N行政處罰:(1)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考點十: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列舉了六類行政處罰,并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辦法。這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1)警告。即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譴責以示警戒,是最輕微的處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注意與行政處分的警告的區別。(2)罰款。即針對違法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對違法行為人設定金錢給付義務。注意與行政強制措施的罰款、排除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罰款的區別。(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因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金錢或其他財物。非法財物是指違法行為人所占有的違禁品或實施犯罪行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注意與刑罰中的沒收的區別。(4)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違法行為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附有限期改進或整頓要求,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可以恢復營業。注意與責令改正的區別。(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意味著違法行為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能力被限制或剝奪。僅適用于已取得某種許可權利的相對人。(6)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能行使,限制違法行為人短期人身自由。被裁決拘留的人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的,在復議與訴訟期間,拘留可暫緩執行。
注意:其他處罰種類的設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常見的有三種:(1)通報批評。指行政機關將對違法者的批評公布于眾,指出違法行為,予以公開譴責。一般適用具有較大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2)勞動教養。指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予以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處罰措施。由省級政府或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期限一般為1~3年,必要時延長1年?!秶鴦赵宏P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決定》對勞動教養作出具體規定。(3)驅逐出境。與禁止入境或出境、限制離境均針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外國人,由公安、邊防、安全機關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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