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紊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僨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相關鏈接】 《刑訴解釋》
第二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獨任審判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上列人員回避。
第三十一條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查、檢察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第三十二條 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回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配套練習】
1.G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件時,被害人申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王某、刑一庭庭長劉某、參加本案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陳某及辯護方提出傳喚的證人鎖某回避。請問,下列選項中,哪些屬于應當回避的人員?
A。審判委員會委員王某
B.刑一庭庭長劉某
c.人民陪審員陳某
D.證人鎖某
【答案】 c
【解析】如果該案不經審委會討論,則審委會委員無須回避。刑一庭庭長劉某并不一定參加本案的審判,所以不屬于應當回避的人員。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時享有和審判員相同的權利義務,故對于陳某也應適用回避的規定。而對證人來說,是不適用回避的規定的。
2.張三與李四共同盜竊,李四因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李四在開庭審判時,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證。張三的辯護人是他的姐姐胡蕊,受法院聘請對被盜文物價值進行鑒定的王五是張三的弟弟,本案的審判長趙六,是剛從本市檢察院調至法院工作的,本案的審查起訴工作就是由他在檢察院工作期間進行的。那么,本案中哪些人應當回避?
A.李四
B.胡蕊
C.王五
D.趙六
【答案】 cD
【解析】 證人和辯護人都不適用回避的規定,所以不屬于應回避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王五是鑒定人,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也應當回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趙六曾作為檢察人員參加過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所以也應當回避。
3.某傷害案,胡某是唯一的目擊證人,經法院通知,出庭作證,但在開庭審判過程中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提出,該證人是被害人的哥哥,應當回避,他的這一看法是否正確?
A.正確,因為該證人是被害人的哥哥,他的證言不可信
B.正確,因為證人如果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就應當回避
c.錯誤,因為證人不出庭作證,案件就無法進行審判
D.錯誤,證人不存在回避問題
【答案】 D
【解析】 證人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對其不適用回避的規定,所以胡某即使是被害人的近親屬,也無須回避。
4.在一起搶劫案中,被告人楊某,男,17歲;被害人陳某,男,19歲;崔某是楊某的辯護律師,劉某是陳某的訴訟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人員可以是:
A.楊某的母親
B.陳某的母親
C。崔某
D.劉某
【答案】 A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代理人、訴訟辯護人無權申請,而陳某已滿18歲,故其母親不再是其法定代理人,也無權申請回避。
5.某被告人又聾又啞,受審判前要求其懂啞語的胞妹當辯護人或翻譯人,人民法院應當:
A.允許當辯護人
B.允許當翻譯人
c.既允許當辯護人又允許當翻譯人
D.都不允許
【答案】A
【解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可知,翻譯人員是適用回避制度的,題中被告人的胞妹不能擔任翻譯人員,但可以作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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