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相關鏈接】 《行訴解釋》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三十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配套練習】
1.下列哪些情形下當事人必須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A.縣政府為汪某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楊某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B.高某因為偷稅被某稅務機關處罰,高某不服
c.派出所因顧某打架對其作了處罰,顧某認為處罰太重
D.對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處罰不服
【答案】 A
【解析】關于A選項,根據上引《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的規定可知,楊某認為縣政府為汪某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為復議前置,A項正確。
關于B選項,根據上引《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l款的規定可知,只有對征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案件才適用復議前置。納稅爭議是指相對人與稅收機關在納與不納、納稅數額多少方面產生的爭議,而題中的行為是稅務機關對偷稅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并不是納稅爭議,所以不適用復議前置,故選項B不是本題答案。
關于C、D選項,該行為是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
《行政處罰法》并沒有規定對行政處罰行為不服需復議前置,而《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見對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故選項c、D不是本題答案。
2.A市張某到c市購貨,因質量問題,張某拒絕支付全部貨款,雙方發生糾紛后貨主即向公安機關告發。C市公安機關遂以詐騙嫌疑將張某已購貨物扣留,并對張某采取留置盤問審查措施,兩天后釋放了張某,但并未返還所扣財物。張某欲提起行政訴訟。如張某尋求救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張某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B.張某可先提起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起訴
c.張某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D.張某既可以直接起訴,也可以先經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起訴
【答案】 ABD
【解析】A項對。依《行訴解釋》第l條第2款第2項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本案不是“司法行為”,乃公安機關以刑事偵查為名而干預經濟糾紛的行為,應屬行政侵權行為。B項對。本項屬于“復議訴訟選擇型”情形,當事人可先申請復議也可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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