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相關鏈接】 《行訴解釋》
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配套練習】
1.下列哪個選項組合對第三人的特征表述是準確的?
①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②第三人一般均具原告資格,只是未起訴而已
③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的時間一般為法院一審受理后至終審判決作出前
④第三人有類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與類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兩種
⑤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利害關系限于直接的利害關系
A.①③④⑤
B.①⑤
c.①②③
D.①③④
【答案】 D
【解析】 第三人是指因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形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除原告、被告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其特點可以概括為:(1)與本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2)參加到他人訴訟中來;(3)在法律上有獨立的訴訟地位。②錯在第三人也可有被告資格兩種。⑤錯在并不是一定要求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也可以是間接的。利害關系包括與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和與訴訟結果的利害關系。
2.某縣農民袁某在所在村村委會和所在鄉鄉政府的批準下,在其責任田內建造了一棟住宅??h土地局發現后,對袁某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袁某不服,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h政府在 法定期間未作出復議決定。
(1)若袁某提起行政訴訟,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若袁某對縣土地局的行政處罰不服,以土地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若袁某對縣政府未作出復議決定不服,以縣政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此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D.此案由責任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 ABD
【解析】 《行訴解釋》第22條、《行政訴訟法》第19條。
(2)若袁某以縣土地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則本案中可以成為第三人的為:
A.村委會
B.鄉政府
c.縣政府
D.縣土地局的上級主管機關
【答案】 ABc
【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條的規定,本案中村委會和鄉政府批準了袁某的用地,縣政府對復議申請不作為,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3)在以土地局為被告的訴訟中,有權提起上訴的為:
A.土地局
B.袁某
C.鄉政府
D.村委會
【答案】ABcD
【解析】《行訴解釋》第24條第2款的規定,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因此ABcD均有權提起上訴。
3.下列哪些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第三人?
A.甲行政機關超越職權,行使了乙機關的職權處罰了某公民,甲作為被告被提起行政訴訟,乙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B.甲行政機關吊銷了乙企業的營業執照,致使乙企業與公民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該企業以甲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則公民丙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c.行政機關就同一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的共同違法人,其中一部分人對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起訴的一部分人可以作為第三人
D.甲乙二人斗毆,甲將乙打成輕微傷,公安機關給甲以7天行政拘留的處罰,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乙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答案】 cD
【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條和《行訴解釋》第24條的規定可知,cD為正確選項。而A項中的乙行政機關與某公民和B項中的甲行政機關與公民丙對提起訴訟的行政行為無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能成為第三人。
4.鄭某經營的永盛飯莊坐落于某區西郊農貿市場院內,其營業面積占地200平方米。1998年6月8日,區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根據區政府作出的《關于擴建整頓西郊農貿市場的決定》,聯合發布公告,責令在市場內營業的20個個體工商戶拆除棚式營業廳,并承諾待市場擴建后,重新分配攤位。其中19家個體戶的營業廳都相繼自行拆除,只有鄭某一家認為自家攤位好,且營業面積大,要求市場管理部門先給安排攤位,達到鄭某所要求的條件再拆除。區工商局多次動員未果。同年7月6日區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鄭某妨礙施工為由,組織人員將房屋強行拆除。根據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司法考試
(1)如果鄭某一直不愿意搬遷,有關部門決定對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那么該處罰行為應由誰作出?
A.城建局
B.公安分局
C.區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的共同上級即區人民政府
D.如果國務院已經決定工商局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為,那么工商局也可以
【答案】 B
【解析】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如果鄭某欲提起行政訴訟,那么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是:
A.可以起訴三機關的強行拆除行為,因為該行為直接造成了其損失
B.可以起訴區政府作出的《關于擴建整頓西郊農貿市場的決定》的行為,該行為具有可訴性
C.不能起訴三機關的強行拆除行為,因該行為屬于執行性的行為,未對鄭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的影響
D.對區政府作出的《關于擴建整頓西郊農貿市場的決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因為該行為屬于抽象行政行為
【答案】 AD
【解析】 區政府的《關于擴建整頓西郊農貿市場的決定》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當事人不能直接起訴。三機關的強行拆除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財產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鄭某可以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A.工商局
B.公安分局
C.城建局
D.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
【答案】 ABcD
【解析】 《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3款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另外,根據《行訴解釋》第23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可見,當事人對數機關作出的共同行政行為起訴時可以選擇被告進行訴訟。因此,本題ABcD項都正確。
(4)如果鄭某以工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那么人民法院的下述做法中正確的是:
A.通知鄭某追加被告,如果鄭某不同意追加被告則裁定駁回起訴
B.通知鄭某追加被告,如其不同意,就繼續審理,法院已盡到通知義務
c.因為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是原告的選擇,因此法院沒有義務通知鄭某追加被告
D.如果通知鄭某追加被告其不同意,那么法院應該通知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答案】 D
【解析】根據《行訴解釋》第23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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