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訴訟法對比記憶法 加入收藏
三大訴訟法是司法考試的一個重要部分,它們之間有很多的相似之處,考生可以通過對比記憶很快地掌握。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
1.危害國家安全案;
2.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訴訟
1.重大涉外案件(標的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眾多); 設為首頁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海事海商,專利糾紛,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
行政訴訟: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專利申請案,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案,強制許可案);
2.海關處理案(納稅和行政處罰案);
3.對國務院各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適宜審理,共同訴訟、集團訴訟,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臺,其他)。
(二)地區管轄
刑事訴訟:
1.犯罪地(即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居所地)為輔;
2.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3.特殊情況的管轄。
民事訴訟: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
2.離婚管轄的特別規定;
3.特殊地域管轄(9種);
4.專屬管轄:不動產,港口,被繼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行政訴訟:
1.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改變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管轄權向下轉移
刑事訴訟:不能
民事訴訟:能
行政訴訟: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
刑事訴訟:
1.公訴(普通程序):7日內決定受理,將檢察院起訴狀副本開庭前10日送達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辯護人;
2.公訴(建議按簡易程序):3日內受理;
3.自訴:2至15日受理。
民事訴訟:
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收到后5日內送達原告。
行政訴訟:
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5日內發送應訴通知書;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立案時,應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時,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或起訴,符合條件的應受理。
(五)反訴條件
刑事訴訟:
1.對象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與本案有關;
3.反訴的案件屬于: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4.反訴應在訴訟過程中即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民事訴訟:
1.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2.須在本訴進行中(受理后至辯論終結)提出;
3.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
4.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5.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
行政訴訟:無
(六)關于調解
刑事訴訟: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可調解;
3.對公訴、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自訴,不適用調解。
民事訴訟:
1.在自愿合法基礎上均可調解;
2.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
行政訴訟:
審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適用調解;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
(七)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訴訟:審判長
民事訴訟:書記員
行政訴訟:審判長
(八)決定書記員、翻譯人、鑒定人的回避
刑事訴訟:院長
民事訴訟:審判長
行政訴訟:審判長
(九)回避決定及復議
刑事訴訟:駁回申請決定后,不服決定,5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有權機關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民事訴訟:法院對回避申請3日內決定,申請人不服決定,申請復議一次,法院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無明確規定。
(十)不公開審理情形
刑事訴訟:
1.有關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
2.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一律不公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一般也不公開;
3.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商業秘密的,應當決定不公開。
民事訴訟: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行政訴訟: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
(十一)是否準許撤訴
刑事訴訟:
1.公訴:檢察院撤訴,法院可裁定準許或不準許;
2.自訴:自訴人自愿撤訴,應當準許。
民事訴訟:
原告撤訴,法院可準許,可不準許(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行政訴訟:
原告撤訴,法院可準許,可不準許(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次起訴
刑事訴訟:
1.公訴: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抗訴的,沒有新事實、證據,檢察院重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訴: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
1.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法院應受理;
2.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訴訟:
1.原告撤訴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費而按撤訴處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應予受理。
(十三)延期審理情形
刑事訴訟:
1.需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
2.檢察人員建議補充偵查(1個月補充完畢);
3.應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拒絕辯護的;
5.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需辯護準備的。
民事訴訟: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通知新證人到庭,調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需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行政訴訟:
無明確規定。
(十四)中止審理的情形
刑事訴訟:
審判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脫逃;其他原因。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