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終止審理的情形
刑事訴訟:
1.已過追訴時效的;
2.經特赦免除刑罰;
3.告訴才處理,沒告訴或撤回告訴;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民事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行政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
3.原告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法人終止90日無人繼續訴訟。
(十六)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訴訟:
1.同時具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單處罰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民事訴訟:
1.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3)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行政訴訟:無。
(十七)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訴訟:
1.公訴案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2.公訴案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訴案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犯罪事實;
4.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5.其他。
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
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并組織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同時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訴訟:無。
(十八)上訴主體
刑事訴訟: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
3.附民訴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對附民訴部分有上訴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刑事判決不服,只能請求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
1.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
2.訴訟代表人;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
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訴期限
刑事訴訟:
判決:10天(被害人5日內請檢察院抗訴);裁定:5天;
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裁定上訴期限按刑事部分確定期限;原審附民事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按民訴規定。
民事訴訟:
判決:15天;裁定: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3種特定的裁定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行政訴訟:
判決:15天;裁定: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3種特定的裁定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二十)二審審判原則
刑事訴訟:
1.二審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的限制;
2.上訴不加刑(檢察院抗訴、自訴人上訴除外)。
民事訴訟:
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訴訟:
應當對原審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范圍限制。
二審中,被訴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一)二審維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訴訟:
裁判。
民事訴訟:
判決。
行政訴訟:
判決。
(二十二)當事人的申訴期限
刑事訴訟:
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
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內提出(2年為不變期間)。
(二十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訴訟:
1.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的;
(1)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錯誤的;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影響正確裁判;
4.審判人員審案時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訴訟: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
5.審判員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已發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決、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再審維持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行政訴訟:
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的法律確有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十四)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刑事訴訟:
不停止。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
裁定再審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情況緊急時,口頭通知后10日內發出裁定書。
(二十五)一審審限
刑事訴訟:
普通程序:
1.公訴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訴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交通不便邊遠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廣,取證難的重大復雜案件)規定的情形,經高院批準決定,可再延長1個月;
2.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
簡易程序:20天。
民事訴訟: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最長不超過6個月,還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個月,不得申請延長。
行政訴訟:
立案之日起3個月,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由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的,由最高院批準)。基層申請延長的,報請高院,同時報中院備案。
(二十六)二審審限
刑事訴訟:
1.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2.有刑訴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經高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1個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
1.不服判決: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報請本院院長批準;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特殊情況延長的規定。
行政訴訟:
2個月,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由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由最高院批準)。
(二十七)再審審限
刑事訴訟:
3個月審結: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
民事訴訟:
再審原是一審終結的用一審程序;原是二審終結的,用二審程序;提審的,按二審程序。
行政訴訟:
按一審程序審理的,3個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由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由最高院批準)。
按二審程序審理的,2個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由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由最高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