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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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解釋》
第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配套練習】
1.孫某系某省B縣一農民,平日游手好閑、好吃懶做。一日聽人說到省會做假乞丐賺錢很容易,便搭車到了省會市A區,沿街乞討。不幾目,適逢A區公安分局整頓該區治安環境,孫某被公安分局送至省會設在D區的收容站里,關押7天后被遣送回B縣。
(1)若孫某對A區公安分局的行為不服起訴,以下法院擁有管轄權的有:
A.孫某戶籍所在地的B縣人民法院
B.A區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區人民法院
C.孫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區人民法院
D.只有被告A區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區人民法院擁有管轄權
【答案】 ABc
【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被告行政機關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又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ABc項正確。
(2)如果孫某向B縣、A區、D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假設這些法院均有管轄權,那么,以下的解決途徑合法的是:
A.應該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由A區人民法院管轄此案
B.原則上講,哪個法院先收到訴狀,該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
C.如果受訴法院就本案管轄權產生爭議,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D.應該由孫某限制人身自由地——D區法院管轄。因為_D區是本案的最密切聯系地
【答案】 Bc
【解析】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管轄。而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設為首頁
(3)孫某被遣送回原籍之后,受家人催促赴鄰縣做工。1個月以后以A區公安分局為被告,向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以下做法正確的是:
A.鄰縣人民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因為其不享有對該案的管轄權
B.鄰縣人民法院是孫某經常居住地法院,因此對本案擁有管轄權
c.鄰縣人民法院受理了孫某的起訴以后,如果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應該動員孫某撤訴,如果孫某不同意,可以裁定駁回孫某的起訴
D.鄰縣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孫某的起訴后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應當將該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移送,只能受理該行政案件
E.鄰縣人民法院如在受理后發現自己無管轄權,可以將該案件移送至D縣人民法院。如果D縣人民法院認為自己也沒有管轄權,應與鄰縣人民法院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級法院指定
【答案】 AE
【解析】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8條對限制人身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行訴解釋》第9條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鄰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A項正確。《行政訴訟法》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但可向共同上級報請指定,不一定只能受理。所以D項錯誤,E項正確。司法考試
2.劉某在火車站因倒賣火車票被鐵路公安分局處以罰款。劉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加重了處罰。劉某若提起行政訴訟,應向下列哪些法院起訴?
A.鐵路法院
B.鐵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C.市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D.鐵路公安局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答案】 Bc
【解析】《行訴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所以A項排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BC為正確選項,同時D項排除。
3.王某戶籍所在地是甲市A區,工作單位所在地是甲市B區。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時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區公安分局傳喚,后被該公安分局、以嫖娼為由處以罰款500元。在被處罰以前,王某被拘留于乙市B區兩天。經復議后王某不服,對罰款和拘留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A.甲市A區人民法院
B.甲市B區人民法院
c.乙市A區人民法院
D.乙市B區人民法院
【答案】 B
【解析】本案中甲市A區為戶籍所在地,乙市A區為被告所在地,乙市B區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均有管轄權。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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