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相關鏈接】 《行訴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
(二)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行訴證據規定》
第二十二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
(一)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配套練習】
1.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有權向行政機關和公民其他組織調取證據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下,法院可以調取證據?
A.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
B.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
c.涉及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問題的
D.涉及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性問題的
【答案】 AB
【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訴證據規定》第2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情形包括AB兩項。C項根據第2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是錯誤的。
特別提示:注意人民法院主動調取證據與應申請調取證據情形的區別,其背后的法理為涉及國家、公共和他人利益以及程序事項時是人民法院的職責所在,而應當事人申請取證則體現了對法院中立性的要求。
2.田某對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為由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某市房管局的發證行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證,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該房屋買賣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產權登記申請、契稅完稅證等證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產權登記申請、契稅完稅證均系書證
B.李某可以在一審庭審結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買賣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權證是承擔舉證責任的表現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后應當出具收據,加蓋法院印章和經辦人員印章
【答案】 A
【解析】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述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房屋所有權證等均系書證,故A項正確。在本案中,李某是該案件中的第三人,而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7條的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理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因此,B項的說法是不正確的。《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行訴證據規定》第6條進一步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因此,C項說法不正確。《行訴證據規定》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件數、種類等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因此,D項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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