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5行政訴訟不受理案件的范圍【08/二/44;04/二/49、99;03/二/96】 把司法站點加入收藏夾
一、國家行為
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
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制定發布針對不特定對象、具有反復適用性和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政行為(如市規劃局和市計委發布全市舊城改造的五年規劃)。
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理解本項排除性規定時,須注意以下兩點: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有刑事訴訟法依據的行為;
2“明確授權”不應限定為有明確的授權依據,還應包括滿足授權的目的,即刑事強制措施的采取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六、行政機關的調解仲裁行為
七、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十、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案件。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書,不屬于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
例解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為由對甲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公安局將甲帶至局內留置盤問48小時,搜查了甲的住處,扣押了搜出的現金10萬元,凍結了搜出的20萬元銀行存款,并對甲實行監視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虛假廣告、騙取學生學費為由,決定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解除凍結。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對甲詐騙一事作出處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何種行為可以成為法院的審理對象?(2003/2/99,不定項)
A.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
B.扣押現金10萬元
c.凍結20萬元銀行存款
D.留置盤問48小時
[答案及解析]A。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排除事項。
法條連接 設為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