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訴證據規定》
第六十三條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六)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七)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七十一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相關鏈接】 《行訴解釋》
第三十條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
(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
(二)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三十一條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行訴證據規定》
第三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調取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
第六十一條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第七十條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配套練習】
1.下列關于行政訴訟證據采信規則說法正確的是:
A.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
B.未經法庭開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c.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D.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答案】 ABcD
【解析】A項符合《行訴解釋》第30條的規定,BcD項符合第3l條的規定。
2.以下對于行政訴訟過程中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A.甲某訴縣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中,縣人民政府依法提供的證據沒有在法庭上出示
B.乙某因不服學校不發學位證訴某大學一案中,作為被告的學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該學校提供的證據
c.丙某因不服某國家安全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而起訴該國家安全局一案中,被告提供的某證據沒有在法庭上公開出示,但該證據涉及個人隱私的
D.丁某因不服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其作出
的行政處罰行為,而起訴該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無
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
【答案】 cD
【解析】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35條規定,A項的證據沒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根據第36條規定,B項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D項屬于本條規定的例外情形,是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的。根據第37條規定,c項的證據屬于不能在開庭時公開質證的,沒有質證也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3.關于行政訴訟證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應當在法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B.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可以不公開質證
c.第二審程序中,所有第一審認定的證據無須再質證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無須質證,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答案】 D
【解析】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38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可知,對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并不用進行質證。所以A項錯誤。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37條規定可知,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不得公開質證,而不是“可以”不公開質證。該條規定為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必須執行。所以B項錯誤。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50條規定可知c項也是錯誤的。根據《行訴證據規定》第70條規定可知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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