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17撤訴和缺席判決
第四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關鏈接】 《行訴解釋》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三十七條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
(一)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超越或者放棄職權,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被告已經改變或者決定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相關鏈接】 《行訴解釋》
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配套練習】
1.張某和李某在舞廳因為相互踩踏而發生爭吵,張某隨后將李某打傷。李某報案后,公安局鑒定其為輕微傷,從而對張某處以罰款。李某認為自己重傷,以公安局對張某處罰過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訴訟期間對李某的傷勢重新鑒定,結論為輕傷。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直接變更公安局對張某的處罰決定
B.維持公安局對張某的原處罰決定
C.中止審理此案
D.撤銷公安局處罰決定
【答案】 A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其中有兩點應注意:一是《行訴解釋》第55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第2款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變更判決僅適用于行政處罰。二是變更判決只適用于行政處罰案件,所以,應當選擇A。
2.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條件有:
A.有原告的申請
B.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原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C.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不會損害公共利益
D.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停止執行
【答案】ABcD
【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4條對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情形做了規定,選項ABc合在一起屬于一種情形,選項D屬于一種情形。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除題中兩種情形外還有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是注意原告申請停止必須滿足BC兩種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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