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相關鏈接】 《行訴解釋》
第六十二條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配套練習】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地方規章與部門規章不一致時,應當選擇下列哪種做法?
A.由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送請上級人民法院裁決
B.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
C.由受理該案的上級人民法院送請權力機關裁決
D.由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級權力機關解釋或作出裁決
【答案】 B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2款,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對此正確的理解是:
A.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法院要參照審理
B.對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原則的,法院可以靈活處理
C.在無直接的法律、法規根據時,以是否確實在其法定職權內,遵循法定的制定程序為標準,確定適用與否
D.對規章應以是否符合憲法精神、有利于經濟發展和人民利益為標準,確定適用與否
【答案】 ABcD
【解析】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規章不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而只能參照。參照意味著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參照審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靈活處理,即是賦予法院一種“選擇適用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援引”司法解釋,“引用”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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