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21行政訴訟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相關鏈接】 《行訴解釋》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一百八十日。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配套練習】
1.人民法院執行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時,可以向下列哪些主體發出司法建議?
A。作為原告的公民的所在單位
B.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
c.與被告同級的行政監察機關
D.與被告同級的人事機關
【答案】 cD
【解析】 B項錯在應向被告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2.下列關于行政訴訟執行管轄表述正確的是:
A.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必須由一審法院執行
B.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必須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c.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原則上由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情況特殊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決定由其執行
D.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情況特殊的,高級人民法院可決定由其執行
【答案】 c
【解析】《行訴解釋》第85條。
3.行政訴訟執行中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
A.半年
B.180日
c.3個月
D.1年
【答案】 B
【解析】《行訴解釋》第84條。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