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3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 《行政賠償規定》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配套練習】
屬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A.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執行治安巡邏任務中,對有小偷小摸行為的王某以暴力毆打,致使王某身體造成重傷
B.某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因為鄰里糾紛將鄰居趙某打傷
C.人民警察李明在使用槍支時,未首先對天鳴槍警告,直接向逃跑的聚眾賭博的人開槍,造成多人受傷。
D.某治安聯防隊員發現李某正在行竊,遂大喊一聲,李某猛一轉身便跑,不料撞在電線桿上,頭部撞成輕傷
【答案】 BD
【解析】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題中,B項屬于第一種情形,D項屬于第二種情形,因此,應選BD。A項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暴力毆打行為,C項屬于行政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行為,均在賠償責任范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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