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相關鏈接】 《刑訴解釋》
第二十四條 審判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由院長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院長回避或者院長自行回避的,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第二十六條 應當回避的人員,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
第二十七條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回避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被駁回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
第二十九條 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第三十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配套練習】
1.在法庭審判中,被告人季某以水平太低為由,申請出席法庭的公訴人王某回避,對季某的回避申請,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
A.合議庭決定休庭,由審判長轉告提起公訴的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決定
B.合議庭決定休庭,向本院院長匯報,由院長決定并告知季某
C.法庭應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D.法庭對此申請可以不予理睬,繼續開庭
【答案】 c
【解析】不屬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2.某詐騙案,被告人甲17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甲的父親乙提出申請,要求擔任本案庭審記錄工作的書記員丙回避,理由是聽人說被害人的父親丁在開庭前曾請丙出去吃過飯。關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乙提出回避申請,應當經過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請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c.是否批準本案中的回避申請,由審判長決定
D.是否批準本案中的回避申請,由法院院長決定
【答案】 BD
【解析】 乙作為甲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直接提出回避申請,不需要當事人甲的同意。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該項的證明責任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明材料。
3.某維吾爾族青年因販賣毒品而被立案偵查,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該青年只講維吾爾語而不講漢語,人民檢察院為他聘請了一名翻譯人員,承辦此案的人,是本案的主訴檢察官小夏,該案最后被起訴至人民法院。
(1)本案在開庭審判時,如果該被告人認為審判長態度粗暴,因而申請其回避,則:
A.由法庭當庭駁回
B.由審判長決定是否同意
c.由法院院長決定
D.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答案】 A
【解析】 該理由不屬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2)如果該維吾爾族青年申請人民檢察院為其聘請的那位翻譯人員回避,則有權對此作出決定的是:
A.小夏
B.檢察長
C.檢察委員會
D.不能對人民檢察院聘請的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答案】 B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的規定,由于翻譯是檢察院聘請的,所以應由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是否回避。
4.某傷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當地公安局局長的兒子,當地公安機關對被害人的報案作出了不立案的處理決定。被害人不服,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對此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
A.應該改變管轄,直接由檢察院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
B.檢察委員會可以作出決定,要求該局長回避
c.可以直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答案】 BD 、
【解析】 公安局長的回避決定由檢察委員會決定。
5.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回避決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在作出回避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暫停參加對本案的偵查工作
B.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檢察長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C.對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對合議庭成員回避,由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
D.對公訴人員提出申請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公訴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答案】 BD
【解析】 偵查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之前,不能停止偵查。一旦適用回避,其在回避前作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c項中的人員的回避應由院長作出決定,如院長也參加案件的審理其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6.某案,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李某和另一名偵查人員史某執行逮捕時,犯罪嫌疑人提出李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應當如何處理?
A.李某應該立即停止進行逮捕,更換其他偵查人員執行逮捕
B.李某應該記錄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并讓犯罪嫌疑人簽字
C.李某應該繼續執行逮捕
D.在執行逮捕以后,李某應該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這一情況,并由其決定是否回避
【答案】 BcD
【解析】 偵查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之前,不能停止偵查。一旦適用回避,其在回避前作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7.小李是一起搶劫案的被害人,在該案的偵查階段,小李以本案偵查人員為當事人近親屬為由申請偵查人員回避,但被駁回,對此,小李可以:
A.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B.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c.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一次
D.向人民法院申訴
【答案】 A
【解析】 根據《刑訴解釋》第2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的,是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而不是向其他機關或上級機關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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