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相關鏈接】 《刑訴解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三十四條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第三十五條一名被告人委托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第二百五十二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繼續委托第一審辯護人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配套練習】
王某故意傷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為其辯護人?
A.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長的哥哥
B.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會任職的朋友
c.被害人李某的債務人方某,現為律師
D.王某的叔叔,外籍華人
【答案】 cD
【解析】 方某屬于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王某的叔叔屬于外國人,且不是近親屬;在人大常委會任職的朋友不屬于《刑訴解釋》第33條第(4)項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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