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中,竊取行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脅迫的手段(平和手段),違反財物占有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原則上是失控說,即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自己財物的控制,不管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都應當認為是盜竊罪的既遂。如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車上將他人的財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軌道旁,意圖以后再去撿回。不管行為人是否真去撿回,也成立盜竊罪的既遂。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時,還要根據財物的體積大小、形狀、被害人的控制狀況來認定,一般來所,體積小、易于控制的財物,以行為人實際控制為犯罪既遂;體積大、不易控制的財物,以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范圍為犯罪既遂。 來源:考試大
意圖盜竊大量財物,但實際上盜竊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財物,因為認為價值低廉的財產損失不認為是財產犯罪的既遂標準,所以,上述情形應該認定為犯罪未遂。
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相互之間存在主從關系,一般認為下位者不存在對財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盜竊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確委托和熟悉關系的委托,則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 來源:考試大
行為人借用他人手機,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視線外,然后帶著手機逃走的,成立盜竊罪,而非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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