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是指原告或上訴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訴訟請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行為。根據審級不同,分為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兩類。主體分別為原告和上訴人。
申請撤訴的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和上訴人或者經他們若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或被上訴人均不得提出撤訴申請。2、申請撤訴必須基于當事人自己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出于當事人自愿。一種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變化原告申請撤訴;另一種是被告在一審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4、撤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5、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應當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裁定準予撤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
視為申請撤訴的條件:1、原告或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2、原告或上訴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訴處理;3、原告或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補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得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法律后果:1、導致訴訟終結;2、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或,原告以同一實施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訴處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為體,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在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未到庭陳述、辯論的情況下,合議庭經審理所作的判決。行政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包括:
1、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有關財產加以保護的措施。
【先予執行】
1、對判決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在審理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書面裁定先予執行。
2、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未避免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根據被告或者相關權利然的申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必須以有申請為前提,申請的主體不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后者申請先予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審理程序的延阻】
延期審理。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然沒有到庭;2、當事人申請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訴訟中止。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6、案件的審判需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7、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訴訟終結: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這三種情形的原因使訴訟中止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又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
1、被告只能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二審期間不允許改變。
2、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應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3、改變后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以及產生的結果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原告的態度。(1)原告同意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并提出撤訴申請,經法庭準許,訴訟結束。(2)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不提出撤訴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并就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裁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而不是撤銷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是作出維持判決。(3)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4、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繼續審查被告不作為是否合法。
【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問題】
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會停止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合并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1、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一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2、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4、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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