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考察分值
今年行政法學科所考察的分值仍然穩定在其傳統范圍之內,即保持在50-60分的幅度。其中,第二卷的客觀題仍然是40分,而在第四卷中略有增加,占半道論述題,兩者總分相加 約在55-58分之間。總體上講,較之去年的50分略有增長,但這種增長仍在正常范圍之內。
就行政法這一學科的實際情況來看,該學科以沒有統一法典為形式上的主要特征,其理論知識與立法文件數量龐大,基本上與民法相當,而遠多于刑法。但從考試分值來看,則向來居中而已,這就導致了備考內容與實際考察內容之間的比例十分懸殊,所以考生復習時常有事倍功半之感。而隨著我國行政領域立法活動的日漸活躍頻繁,且司法考試的分值配比短時間內又不可能做出重大調整,則這種情況還將長期存在甚至更為嚴重。
當然,從今年的考察情況來看,行政法的重點知識與非重點知識之間的比值大體上是正常的。在客觀題當中,重點與非重點之比約是二比一,即考察三分之二的重點和三分之一的次重點與非重點。應當說,這種整體覆蓋較廣而重點相對集中的考察格局,是行政法的常態,也是其龐雜的法律淵源體系所決定的。
就重點部分而言,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當中的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今年主要是治安處罰)等部分基本上在其傳統重點區域命題,總分值也保持正常;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復議法也仍是突出訴訟、兼顧復議,而訴訟最重要的受案范圍、復訴銜接關系、訴訟程序、證據規則、判決類型等方面整體上也以較大分值體現;國家賠償法部分小幅反彈,回歸傳統的正常分值,考點也不偏僻。這些內容,基本上占據了客觀題的三分之二題量。
就次重點與非重點部分而言,今年幾乎呈現出全面開花的態勢,政府采購法、行政強制法、 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信訪條例,甚至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均被考察,且各選項考點分散,波及面很大。實際上,這些內容是考生們在復習中,其時間與精力較難顧及的部分。這些制度,法條冗長、考點眾多、分值較低(在1-3分之間,有的甚至僅涉及一兩個選項)。因此,考生們在復習時常常感到力有不逮,有如“撒大網、捕小魚”的感覺,而實際上的得分率確實很低,得分者一般是一小部分備考時間特長的考生。所以,這些內容可以被看作是命題人有意調節考試難度、增加考試偶然性的一種政策性的舉措。當然,這些內容的比例,較之考試難度最高的2004年已經有了大幅降低,基本上占據了客觀題的三分之一題量。
二、關于考察方式
行政法的考察方式一如既往,繼續保持其復合化、實務化、前沿化的特點。
首先,復合化是行政法部分歷來最為重要的考察特點。也就是說,行政法很少用一個題目考察一個單一法條或單一考點,而是涉及多個法條或多個考點,只有同時掌握這些法條與考點才有可能得到某道題目的分數。這種情況在2005年達到頂峰,今年仍然保持了這一風格,當然,其復合化程度較之去年有所下降,但仍然十分明顯。
其次,行政法試題的實務化色彩近年來也十分濃厚。那些以案例形式出現的題目,大多數是近年來實踐中發生的真實案例,以至于只要將某些題目中的若干關鍵詞放到網絡上搜索,就可以迅速找到該題目的原型。事實上,這些案例的原型大多是比較復雜的,盡管經過命題人的抽象與刪節之后用于命題時,已經變得簡潔許多,但培養解析行政案例的基本能力,對于解答好近年來的行政法試題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再次,今年的行政法試題還表現出明顯的前沿化趨勢。由于種種原因,行政法上制度與實踐相脫節的問題,實踐中新的問題層出不窮,各家觀點的爭論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而命題者并沒有回避這些問題,常常緊扣現實,將某些相對前沿、新穎的問題推上卷面。因此,對于個別題目的解答,也對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關于論述題
上面的內容,主要是圍繞著客觀題來講的,最后談一談行政法的主觀題。今年第四卷第五題的第一問是行政法問題。實際上,這道題目可以被拆分為兩道小題目,因為兩個提問之間并無充分的關聯,第一問是行政法問題,而第二問應當歸于法理學或者憲法學的問題。就第一問而言,它實際上不是一道論述題,而是一道分析題,該題的第二問才是論述題。而分析題與論述題的解答套路并不完全相同,事實上,就第一問而言,并無必要做過多的展開與引申,只要圍繞其涉及的核心考點,結合案例闡明道理并得出結論便可。而這道題目的考點還是比較明確的,就是多數考生熟悉的行政信賴利益保護問題。
關于行政信賴利益保護問題,結合司考大綱,考生們一般可能從兩個渠道了解它。第一,是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來認識。當然,我國目前尚無法律將其正式確立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則,僅在《行政許可法》上有部分的涉及,但理論上已經逐步達成共識,2004年國務院的文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也曾將其作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提出,當然,文件中將其稱為“誠實守信”原則,但含義并無本質差別。第二,在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確定中,也涉及到對信賴利益保護的掌握。正因行政行為一經做出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因此《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當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之后,信賴利益受損的人可以尋求法律救濟,即行為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下,原告的訴權就來源于他對行政行為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
當然,這道題目具有一定的深度,是因為題目中作為信賴對象的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行為,某些考生可能會在當事人的利益是否應當得到充分保護上有所猶豫。事實上,只要認定當事人的信賴是善意的、合理的,則信賴對象的合法與否并不影響當事人可以獲得的賠償,這一點也不難從題目中分析出來。題目所包含的邏輯也并不復雜。可以簡單地這樣概括:首先,政府的行為一經做出不得輕易變更或撤銷,從而損害當事人的合理信賴;其次,即使由于法律的規定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變更或撤銷了原來的行為,也應當給予當事人合理的補償或賠償;最后,如果政府確實破壞了當事人的信賴利益而沒有給予賠償或補償,則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獲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