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91.法院對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審理后分別判處甲死緩、乙無期徒刑。甲沒有提出上訴,乙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同時檢察院針對甲的死緩判決以量刑不當為由提起抗訴。下列關于第二審程序的何種表述是錯誤的?
A.二審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
B.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C.因上訴和抗訴都不是針對原審事實認定,二審法院對本案不能以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D.因本案存在抗訴,二審法院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答案:AC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故選項A不正確,選項B正確。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6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該解釋第247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所以選項C不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所以選項D正確。綜上,本題應選AC.
92,某市檢察院審理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種情形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是聾啞人
答案:AC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故選項A、C是正確的。選項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根據《刑法》第22條的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檢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故選項B不正確。因此本題答案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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