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的司法考試輔導經驗,雖不敢妄自斷言得民法者得天下,但是,失民法者失必天下這一點是十分篤定的。縱觀歷年的司法考試,每一年的民法考查的分值如下:2002年,民法考查了80分;2003年,考查了65分;2004,考查了118分;2005年,考查了101分;2006年,考查了78分;2007年,考查了97分;2008年,考查了95分;2009年,考查了96分。總體而言,民法占到了整個司法考試分值的六分之一左右。而司法考試考查的科目為十四門,由是觀之,民法在司法考試中所占的比重是相當大的。民法除了具備司法考試總體的特征之外,相對于其他部門法尚具有自己的特性:其一,民法所包含的內容多,其內容涉及總則、物權、債權、侵權、婚姻家庭、繼承以及知識產權。并且每一個部分在司法考試中都會無一例外地考查到,每年都會占有一定的分值。其二,民法的理論性強,并且理論難度在不斷加深。可以這樣講,在現今的司法考試中,直來直去地對法條進行考查的情形已經不復存在了。甚至有些題目,是不存在直接的法條依據,需要結合民法的基本原理進行分析,方能得出正確的答案。例如,2005年卷三第1題考查的關鍵點即為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對這個題目的精準把握,需要考生對意思表示理論有透徹的理解。其三,在民法領域不斷出臺新的法律,需要我們不斷地“喜新厭舊”。我對近幾年出臺的相關法條做過一個統計,2007年《物權法》出臺;2008年《專利法》進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出臺;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2010年,《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出現如此多的新增法條,我們盡可放心,司法考試一定會考到,并且會著重去考。因為,司法考試喜歡考“重要的、新增的和例外的”。例如,上文提到的2008年《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出臺,那么2009年卷三第5題單項選擇題考查的就是《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2009年卷三第52題多項選擇題考查的就是《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至4條的規定,4個選項分別對應4個條文。毋庸置疑,這些新增的法條的確給我們增加許多新的負擔。一方面無疑增加了我們的復習內容,另一方面由于新舊法之間的相互沖突問題,使得考生在復習的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并且,民法僅僅掌握法條是絕對不夠的,即使考生能夠將法條全盤背過,未必能應對司法考試。法條僅僅是一個基礎,考生必須領悟其所蘊含的真意,法條所反映的理論,才能夠答對題目。其四,民法題目的綜合性強,民法中的一道試題,絕對不會僅僅考查一個知識點,而是涉及到幾個相關的知識點,這就提示廣大考生在復習的時候一定要從不同的層面對知識點進行把握。
針對司法考試中,民法自身所具有的獨特品格,結合司法考試輔導的經驗,特提出自己的建議。
第一,在復習的過程中要善于總結。將相同的、相似的、相反的內容結合在一起進行復習。例如,合同法中當事人的解除權。解除權是司法考試中比較喜歡考到的知識點。其出題方式往往是將不同合同的解除權放在同一道題目中進行考查,這就需要考生在復習的時候注意,在哪些有名合同中規定了解除權、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是單方還是雙方進行總結。例如,在著作權法中,哪些著作權人享有出租權、哪些主體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例如,在專利法中,在哪情況下行為人享有侵權的抗辯。對于類似情況都要進行總結。
第二,學會融會貫通。一道考題往往蘊含幾個知識點,因此,應當從各個角度對題目進行全方位的把握。例如,“一房數賣”的問題,司法考試中十分容易考到此類問題。因為其所包含的知識點十分豐富,橫跨物權法與合同法等部門法。可能涉及到的知識點包括房屋買賣合同何時生效、數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界定、何人有權最終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買受人的占有是否屬于無權占有、一旦發生風險,究竟應當由何人承擔、未能獲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能夠要求出賣人承擔何種責任、責任形式是什么等等。如果一道題能將這些知識點全方位掌握,則在考試中是十分不容易失分的。
第三,對重點的問題的復習要進行“地毯式搜索”。也就是說,對于重點問題的復習程度的要求是沒有盲點。例如,合同法中,債的保全問題,無論是債權人的代位權,抑或是債權人的撤銷權,每年都有考到,并且考查的相當細致。這就要求考生在復習的時候,對于這個知識點,不能抱有絲毫僥幸心理。對于此制度,《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都進行了規定,因此,考生應當從其構成要件到其法律后果等要進行全盤的掌握。
其四,學會回避。由于民法本身博大精深,對于同一個問題不同的學者經常會有不同的觀點,并且這些觀點皆具備其合理性。但是,司法考試不可能將所有的觀點都考查到,司法考試采取的觀點一般為通說。這就告訴廣大考生,在復習的時候不要在這種問題上耗費過多的時間與精力。甚至有些問題不可避免地存有爭議,沒有形成通說,這種情形下,考生更不要為此類問題傷神。此類爭議的問題,在司法考試中出題人會盡量避免的,即使沒有避開,其所占分值亦會很低,不會影響大局,因此,對此種問題,可大膽地放手。
第五,不要輕易放棄。這一點是強調,民法所包含的內容十分龐雜,對某些方向有些考生在復習的時候有畏難情緒,因此,就想到放棄。例如,對于知識產權這一部分內容,絕大多數考生覺得其過于抽象,并且離我們的生活比較遠,因此,在復習的時候總是把這一部分省略過去。這是十分不可取的。民法的各個部分都會考到,我們復習的時候可以甚至我們也鼓勵考生放棄一些,但是,放棄的內容都是小的知識點,對于放棄某一個方向,這種情形是要避免的。 來源:考試大
古希臘三大悲劇作家之一的索福克勒斯說過——人世間有許多奇跡,人比所有奇跡更神奇。衷心希望廣大考生都能夠通過自身的努力,創造自己的奇跡,通過2010年的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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