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
一、一個自物權:所有權。
二、兩個他物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
三、三個財產權:物權、準物權、債權。
四、四個法定之債請求權: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無因管理之債請求權、侵權之債請求權、締約責任之債賠償請求權。
五、五個共同共有:夫妻財產(包括無效婚姻和被撤銷的婚姻)、合伙財產、繼承開始但尚未分割的財產、合作開發、共用物。
六、六個占有:直接占有、間接占有、無權占有、善意占有、惡意占有、本權(占有)。 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七、七個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典權人、房屋承租人、股東、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委托開發的委托人、合作開發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順序關系)。
八、八個形成權:解除權、變更權、追認權、撤銷權(保全撤銷權、合同撤銷權、要約撤銷權)、贈與(任意撤銷、法定撤銷)撤銷權、選擇權、抵銷權。
九、九個取得所有權的方法:買賣取得、贈與取得,善意取得、貸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產、繼承、依照(準)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個連帶責任:1合伙,2惡意串通,3共同侵權(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教唆),4出資不足、抽逃資金,5并存的債務承擔,6連帶保證,7當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攬”行為(共同承攬、單式聯運),10代理(共同代理、授權不明、第三人明知無代理權、違法代理、串通、轉托代理人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