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完原因,我再來說為什么是簡單的說兩句,有些作者很夸張,寫的帖子動輒就是《8天通過司考》《460分講2個月通過司考經驗》之類,正宗的標題黨,我要說的是,這種都是不切實際的,即使他確實是這樣的情況,一篇帖子也說不完所有內容,我這篇帖子同樣不能解決行政法所有問題,前天還有一個學員問我,你空間里那些帖子是不是可以解決我所有問題,我說,不可能,每個人是不一樣的,我寫的是共性的東西,法律本應該是門徒式的學習,如果你想要通過司考,老老實實地跟著進度上課是基礎。
學習行政法一定要從“關節”入手,什么是關節就是行政法基礎性的考點,庖丁解牛的時候先從牛的關節下刀,就能夠游刃有余(彼節者有間,而刀刃者無厚;以無厚入有間,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哪里是行政法的關節呢?具體行政行為,從這里開始,具體行政行為是什么意思?就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主體,因為特定的事項作了一個決定,這個決定必然會影響到你的權利義務,是不是都是讓你承擔義務?也不一定,也有機會讓你享受權利。我舉個例子大家都明白了,我們都知道萬科的老板叫王石,假設他有個兒子叫王玉,這個兒子顯然就是我們所說的“富二代”了,王玉學了2個月車,車管所向他頒發了駕照,頒發駕照是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沒錯,這就是具體行政行為,你看對象是特定的王玉,事情也是特定的——開車,是承擔義務還是賦予權利呢?顯然是賦予權利,賦予你開車的權利,這里就是一個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具體行政行為其中一種,注意行政許可一般都是授權性質的,王玉拿到駕照非常高興,王石說“兒子,我昨天剛剛拍下了北京王府井一塊地,你去北京市國土局簽一份土地出讓合同”,于是王玉就開車上路了,可是他剛剛開車還不熟悉交通規則,他忘了剛剛在朋友家喝了一瓶15000的XO,于是開著車手腳就不聽使喚了,一會踩油門一會踩剎車,交警看到情況不對,趕緊把他攔下來,一測酒精含量,已經喝醉了,于是把王玉關在派出所的辦公室里,不放他出來,這是不是具體行政行政行為呢,沒錯,這也是具體行政行為之一——行政強制,怎么理解我等會講,過了1個小時,王玉酒醒了,趕緊像交警同志道歉,交警說:“你小子醒了是吧,我在北京混了十年了還是北漂,連個首期都付不起,都是你老爸囤地干的好事,今天好好收拾你”于是吊銷駕照外加行政拘留10天,就這一句話就包含兩個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吊銷駕照是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我前面講了行政強制,就有人分不清楚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什么關系了,兩個看起來都是被苛以責任承擔義務呀,其實區別不仔細探究還真難發現,教材里面沒有說的太清楚,所以很多人混淆兩個之間的概念,行政處罰是法律評價,行政強制是自然評價,這是什么意思呢?行政處罰是基于你違反了法律對你做出的懲罰,行政強制是基于一種危險的狀態進行的預防措施,再舉個例子,2003年非典的時候,如果你是發熱的病人就會被強制隔離,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樣,行政拘留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看起來差不多,為什么一個是強制一個是處罰呢,因為你發熱被隔離,你客觀上沒有做什么違法的事情,只是因為你的狀態很危險,為了終止危險狀態不得已把你隔離,行政拘留是因為你肯定做了什么違法的事情,這就是個法律評價了,回到原始社會,沒有法律的時候肯定沒有行政處罰,但是會有行政強制。王玉一聽說自己被吊銷駕照就不干了,“我辛辛苦苦考來的,你說吊就吊呀”于是伸手就給了交警一個耳光,交警正想收拾王玉,于是結結實實把他教訓了一頓,打的王玉鼻青臉腫,交警這個行為是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就不是了,那是什么行為呢?行政事實行為,注意具體行政行為里面有很多種類,具體行政行為之外還有好多種行為,這里的行政事實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一種行為,它和前面的行政許可、處罰,強制(這三個是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什么不同呢?思考一下,學而不思則罔,很簡單,前面的三種行為都是在行政機關意志內實行的行為,也就是說許可、處罰、強制都是行政機關(這里是交警隊)它本身的意志,而把王玉打一頓就超越了行政機關的意思,隊長說我只是讓你吊銷他的駕照沒讓你打他一頓呀,所以這里是一個事實,不是行為,王石知道了“這還了得,你一個小小的交警敢打我的寶貝兒子”于是打個電話給交警隊隊長“你無論如何把那小子給我開除了”于是隊長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把那個交警給開除了,這是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呢?也不是,那是什么呢?內部行政行為,就是行政機關對內部工作人員的處分、獎勵,這時候,王玉突然想起來我還有老爸交付的事情沒辦,要去國土局簽合同,現在駕照被吊銷了,只能坐出租車去了,終于到了國土局簽了《土地出讓合同》,這里簽合同是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呢?對象也是行政機關,也不是,是行政合同行為,有什么區別呢?行政合同行為時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的。
前面說了這么多具體行政行為,也說了這么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為什么要講這個呢?因為具體行政行為都是可以起訴的,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了,有人說,那王玉被打就白打了呀,不用急,你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這兩個不要混淆哦,有的人以為國家賠償訴訟就是行政訴訟,這時候能區分了吧。行政法的考法之一,也是最常見的考法就是前面告訴你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后面問你可不可以起訴?這就把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爭議法結合起來考察了,也是最難的考法, 如果你把這種考題解決了,其他的題目也不難了,舉個例子:
一小區已建有A幼兒園,為滿足需要,某區人民政府擬在該小區內再建一所幼兒園。張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張某獲批準。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考試用書
A.某區人民政府必須在受理李某和張某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
B.某區人民政府按照張某和李某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批準決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權對某區人民政府批準張某申請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D.A幼兒園有權對某區人民政府批準再建幼兒園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這道題是2005年的真題,做這種題用什么方法,分兩步:
第一、找主體,找什么主體?找行政主體,不是老百姓,這道題里的行政主體是人民政府,為什么要找呢,因為真題里往往會出現很多主體,你要是分不清楚就會眼花繚亂,一定要找準,對實體權利義務有決定性影響的主體。
第二、找行為,看行政主體干了什么事情,這里的人民政府干了什么呢?批準張某在小區內再建一所幼兒園,這是什么行為,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展開講可以講3個鐘頭,這里不詳細列舉了。
找完主體和行為之后你的思路立馬就清晰了,為什么很多人覺得行政法的題難做,因為一道題里面干擾太多,有N個主體,有N個行為,你就容易犯迷糊,但是你一旦找準了,問題就容易了,這里張某獲得批準,李某沒有獲得,李某就可以起訴了,為什么可以起訴,基于“公平競爭權”受到侵害,選C,ABD都錯誤,為什么錯誤,不用說了,我只講解題方法,不講具體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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