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是考點。司法考試每年都會有所微調。調整無非是考試方法和考試內容兩個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試,考試方法上的調整如論述題的增加;考試內容上的調整如證據方面的內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的出臺,證據方面的考題占了六分。在總分約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應該說是占了比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試,新的內容增加了行政許可法、行政應急和政府采購法三個部分。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它裹挾了許多新的現代政府的理念,幾乎是必考的內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題眼。司法考試涉及的內容很多,這恐怕也是司法考試被稱之為“天下第一難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內容在考試中并不能等量齊觀。有的具有出題價值,有的不具有出題價值。具有出題價值的部分我們可以稱其為“題眼”。就像從事新聞工作的人必須有“新聞眼”一樣,應對司法考試也需要有“題眼”。題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題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規則即是題眼所在。如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比,行政訴訟特有的規則往往是題眼所在;如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不同于行政訴訟的特殊規則也往往是題眼所在。對于考生來說,應對于此,一個比較有價值的方法是比較,將兩種制度、兩種規則比較著去把握,在比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規則所在,同時也就能夠找到題眼所在。
“本質”是關鍵。司法考試經常出現的題型是這樣的題,它所考的不是你對某項制度或規則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對這項規則或制度的本質的把握。這種題假定你具備這方面的知識,因為司法考試的門檻是大學本科,已具備了相當的基礎知識,所要考的是你對該項知識的運用或把握。這就取決于你對這項知識或規則性質或本質的把握。如我們都知道行政指導行為不可訴,但所謂行政指導行為的關鍵在“不具有強制力”,因為不具有強制力,所以稱為行政指導行為;也因為不具有強制力,所以不可訴。這里的關鍵是具備強制力,而不在于是否行政指導。對于名為行政指導,實為行政強制的行為,仍然可訴。再如行政調解行為不可訴,但調解行為的本質在于建立在自愿基礎,經雙方同意達成協議故此不可訴,對于那些名為調解,但實為強制的行為,仍然是可訴的。由此可以看出,對于本質的把握是關鍵所在。在司法考試中,所謂的干擾項,“迷惑”項,所謂的“陷阱”,實際正是針對此所設立。這就要看考生是否被“迷惑”、“干擾”,是否掉進“陷阱”。而能不被“干擾”、“迷惑”,不致掉進“陷阱”,關鍵在于對制度、規則的本質把握。
上述是我對司法考試的認識,希望這些經驗或認識能對考生有所幫助。果如此,則吾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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