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需要掌握的知識點是形成權的特性和形成權需要重視的問題,下面通過舉例子的形式給考生進行解符號 .
形成權有以下五個特性,是考生們首先必須掌握的知識點:
第一,形成權僅憑權力人單方的意思即可實現,并不利用于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贊同與否,均不影響行使形成權所發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權是使法律關系發生、變革或消滅的權力,法律關系未有變動的,不是形成權(如限制民事行為才強人訂立的純獲好處的合同,不用法定代辦署理人追認即為有效合同,此時法定代辦署理人的追認就不是形成權);
第三,行使形成權的行為不得撤銷;
第四,行使形成權不得附前提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能夠是明示的形式(如《合同法》第47、48條劃定的追認權),也能夠是默示的形式(如《繼承法》第25條劃定的受遺贈擯棄權)。
第六,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要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
除了單方決定性和必須行使才能發揮效力兩個方面之外,形成權還有另外兩個方面的問題值得注意。
第一,形成權的行使方式。形成權應當如何來行使呢?通常的認識是,如果法律有規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則單方通知對方即可。當然,通知對方的方式,其實就是一個明確標識自己意思的過程,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的情形比較容易理解,默示的情況通常需要法律明確規定才可以,典型的代表是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兩個月內如果不表示接受贈與(保持沉默)就是為拒絕。
第二,形成權的盡管具有強大的效力,但是,擁有這種權利的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該權利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間之內行使,一旦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間,則永遠失去行使權利的可能性。在此這個期間,叫做除斥期間,這個期間是固定不變的,一旦開始起算,不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因此,要將這一概念與訴訟時效區分開來。
除了掌握形成權的概念和特征之外,在準備考試過程中,還應當對于形成權主要包括的類型的有一個基本的把握。
在當前的民事立法中,形成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權利:撤銷權、選擇權、追****、解除權、抵消權以及對于遺贈的拒絕和接受。分別簡述如下:
遺贈的拒絕或者接受非常簡單,根據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受贈人必須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如果不表示接受或者表示不接受,則失去獲得財產的機會。
解除權和抵消權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出現,這兩個權利在復習合同法的時候注意一下就可以了,難度不大。
選擇權,所指的是合同法第403條第2款的規定,當受托人因為委托人的原因,導致不能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時,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這是,第三人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承擔責任。在此,一個突出的考點是,一旦第三人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則不能再進行變更。原因在于,因為形成權是一個非常強大的權利,一方當事人可以不經和對方協商單獨決定一個法律關系的命運,如果允許其選擇之后在進行變更的話,將會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雙重不確定之中,這是對于形成權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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