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選題
甲與乙離婚并達成協議:婚生男孩丙(3歲)由乙(女方)撫養,如雙方中一方再婚,丙則由另一方撫養。后乙在丙6歲時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撫養,乙不允。甲即從幼兒園將丙接回,并電話告知乙。為此,雙方發生爭執,訴至法院。下列有關論述正確的有哪些?
A. 甲、乙均為丙的監護人
B.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受合同法調整
C.甲欲行使對丙的撫養權,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D.甲、乙的協議違反了法律
【正確答案】:AC .
【答案解析】《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A當選。《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B排除。《婚姻法》第36條第3款后段規定:“哺乳期后的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C正確。法律無關于離婚父母對子女撫養問題進行約定的禁止性規定,相反,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D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