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關于民事訴訟制度或程序的判斷,哪一個是不正確的?
A.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B.人民法院對汽車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扣押機動車行駛證,也可以查封汽車
C.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認為該案件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D.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權判決前,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未能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答案】D
【考點】舉證責任倒置、財產保全措施、上訴案件的裁判、公示催告案件的審理
【詳解】該題是一道典型的綜合考查民事訴訟法多個內容的試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故A項是正確的,不屬于應選項。《高法民訴意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財產的轉移手續;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財產。”故B項也是正確的,不屬于應選項。《高法民訴意見》第18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故C項說法正確,不屬于應選項。《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另外,《高法民訴意見》第239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所以D表述錯誤,應入選。
2、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后,在下列哪種情況下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A.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
B.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C.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提出口頭異議
D.人民法院向債務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
【答案】B
【考點】終結督促程序的情形
【詳解】《民事訴訟法》第19l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19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本題中,只有B項符合上述規定,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應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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